2021-11-2 9:53:46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向存丹)敬老孝亲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近日,市二中法院公布一起因分家不公引发的赡养纠纷典型案例,传递和弘扬孝老爱亲的价值观,呼吁全社会共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关爱老年人身心健康,积极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谭某某与前夫生育有六个子女,均已各自成家立业。谭某某与前夫离婚后,与朱某某再婚。2008年2月15日,谭某某、朱某某与谭某某的小儿子杨某明签订《赡养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属于被赡养人的私人财产,由杨某明负责赡养二人,待二人过世后,则该房屋归杨某明所有。2012年12月25日,谭某某、朱某某与杨某明又签订了《关于杨某明夫妇与朱某某夫妇的供养协议》,约定:朱某某夫妇所有的案涉房屋归杨某明所有,由杨某明购买养老保险,保险公司每月支付的1770元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两老人的养老证件和养老金由两老人保存和使用,过世后,一律由杨某明夫妇处理。目前,谭某某、朱某某跟随杨某明一起生活,谭某某因年迈多病,无力承担医疗和护理费用,向其六个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部分子女以谭某某每月领取养老金1770元,能够负担生活开支,且谭某某能走动无需护理,即便产生医疗费也应由杨某明负担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谭某某遂将其六个子女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六个子女每月各支付赡养费200元等诉讼请求。
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谭某某的六个子女从2021年4月每月起分别给付谭某某赡养费200元;驳回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
分家不公不是拒绝赡养的理由
承办法官称,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义务,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于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
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以父母偏心眼儿、分家不公等为由,拒绝赡养父母,该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与敬老孝亲的中国传统美德相悖。父母对财产的处置与子女对财产的分获及分获的多少,并非是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作为子女应当自觉履行赡养义务,让父母能有一个幸福安稳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