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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的通告。

2021-10-18 9:02:36 来源:万州治安





重 庆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重 庆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 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 众积极参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进一步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 非法枪支、 弹药、 仿真枪等物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有关规定, 特通告如下:
一、 严禁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枪支、 弹药; 严禁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 弹药; 严 禁盗窃、 抢夺、 抢劫、 走私枪支、 弹药;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 弹药、 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 共交通工具; 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 复制、 发布、 传播含有枪支、 弹药的信息; 严禁 制造、 销售仿真枪。
二、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 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 将非法枪支、 弹药、 仿真枪上 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 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 构成犯 罪的, 可以依法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 罚。逾期不投案自首、 不交出非法物品的, 依法从严惩处。
四、 犯罪人员有检举、 揭发他人涉枪违法犯罪行为, 经查证属实的,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对侦破 其他涉枪违法犯罪等案件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依法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 揭发他人涉枪违法犯罪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 依法减轻处罚或者 不予处罚。
五、 凡枪支、 弹药被抢、 被盗或者丢失的, 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 依法追 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 弹药、 仿真枪,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鼓励、 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 弹药、 仿真枪等违法犯罪活动、 提供违法犯罪活 动线索, 动员、 规劝在逃涉枪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 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公安机 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 包庇涉枪等违法犯罪分子, 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 伪造证据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 报复举报人、 控告人的, 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七、 严禁使用枪支、 弹药、 仿真枪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 销售外形、 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 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 0. 16 焦耳 / 平方厘米的玩具枪。广大人民群众在 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 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 无许可证号、 无产品标志、 来源不 明的玩具枪, 不要购买仿真枪、 火柴枪、 水弹枪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八、 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 军用枪、 猎枪、 射击运动枪、 麻醉注射枪、 气枪、 彩弹枪、 火药枪等 各类制式枪支、 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 弹药包括: 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 非制式弹丸。
本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2021年 10月11日


来源:重庆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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