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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旺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8-12 11:16:36 万州区政府网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字〔202113


被处罚单位:重庆旺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F7G14F


法定代表人:吴周峡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天子路564107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旺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6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旺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万州区黑龙江路末端的绿地集团高铁新城项目五期R7R8地块土石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旺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对该项目土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对作业面(点)未封闭施工,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重庆旺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五十三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之规定,已构成“施工中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64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旺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吴代雄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2202162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162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旺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对绿地集团高铁新城项目五期R7R8地块土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对作业面(点)未封闭施工,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万州高铁新城项目五期R7R8地块平基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旺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202164日向重庆旺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12-006号),责令改正。202162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旺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11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旺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旺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五十三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已构成施工中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旺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遵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规定从轻处罚。


3、重庆旺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制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三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旺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旺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及复印件报送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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