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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法院两案例入选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1-6-8 11:13:02 重庆万州法院

近日,市高法院发布《 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 (2018-2021),其中 万州区法院办理的曹启文、杨红兵等污染环境案与周兴伟、唐小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成功入选!


02

曹启文、杨红兵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启文与其妻杨红兵共同经营重庆市万州区天航五金有限公司,从事自攻螺丝生产加工。2015年下半年,在上海从事螺丝生产相关工作的周昌铜从网上查到曹启文经营自攻螺丝后,与其取得联系。2016年春节,周昌铜前往曹启文企业考察后,商议建设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电镀作坊。2016年5月,周昌铜出资8万元、曹启文出资5万元,按四六开分配利润,在重庆市万州区高梁镇沙坝村二组红高路(小地名“万三桥”)唐厚铝的房屋内开办电镀作坊。杨红兵在明知电镀作坊无排污许可证等手续情况下,对自攻螺丝、接地片等器件从事具体电镀作业,将含有锌、铬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通过一暗管排入长江支流竺溪河中。2018年5月13日,万州区高梁镇政府责令停产后,曹启文租赁并将电镀作坊迁入万州区太白街道万二村红瀼路鸿鸣套装门厂,杨红兵从事具体电镀作业,将产生的电镀废水通过厂房内沟槽接入厂外管道,经废水池溢流排放至厂房外侧山坡。同年12月18日,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中查处该违法行为,经采样监测,外排废水总锌、总镍浓度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限值标准。


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周昌铜主要在上海上班,曹启文负责电镀作坊管理并联系业务、处理日常事务,曹启文自行经营公司的产品由其使用车辆运往该电镀作坊电镀。案发后,曹启文将约6吨电镀废液送往专业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委托重庆睿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电镀污泥进行处置,费用共计92000余元由曹启文、周昌铜已共同支付。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电镀作坊废水池及周边土壤环境损害费用18524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垫付鉴定费用39442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启文、周昌铜违法经营电镀作坊,由被告人杨红兵具体实施,通过厂房内的沟槽接入厂外管道违法排放危险废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共同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曹启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昌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杨红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禁止被告人周昌铜、杨红兵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生产活动,判处曹启文等三人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8524元、鉴定费39442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在三峡库区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刑事司法审判职能,严厉惩处污染环境犯罪,依法保障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安全。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坚持从严、从重原则,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暗管偷排含重金属的生产废水污染三峡库区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曹启文在电镀作坊被行政机关查处后,再次选址组织实施电镀生产加工,非法排污主观故意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未适用缓刑。二是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被告人适当从宽处理。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周昌铜、杨红兵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态度,并将其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情形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三是落实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依法判决宣告禁止被告人周昌铜、杨红兵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生产活动,对防止被告人再次利用职业便利从事特定犯罪活动起到重要预防作用,对污染环境犯罪主体形成有效司法震慑,实现了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03

周兴伟、唐小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被告人周兴伟在石柱县家中与被告人唐小华共谋一起去梁平区猎捕野生动物食用。2018年11月1日,周兴伟驾车搭载唐小华先后到梁平区两处山林内,由唐小华在路边看车,周兴伟到林区安放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猎套。11月9日,唐小华驾车搭载周兴伟到山林内收取猎物,周兴伟上山发现安放的猎套猎捕到疑似林麝的活体1只、疑似林麝的死体2只和疑似小麂的死体1只搬运放置车上。尔后,二人驾车到梁平区另一山林,周兴伟上山发现安放猎套的地方猎捕到疑似小麂的死体1只和疑似林麝的死体2只。周兴伟电话邀约唐小华上山搬运。二人在返回停车处时被管护人员发现,管护人员随即报警。民警现场查获猎捕的野生动物7只。被告人周兴伟、唐小华被发现后如实供述了非法猎捕的事实。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5只林麝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查获的2只小麂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兴伟、唐小华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5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兴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唐小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兴伟、唐小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兴伟、唐小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周兴伟、唐小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影响野生动物生态平衡、损害公共利益,故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兴伟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唐小华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周兴伟、唐小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56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周兴伟、唐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案件。受猎奇、滋补、炫耀等畸形的饮食消费观念的影响,一些人肆意放纵自己的口腹之欲,食用珍稀野生动物,不仅破坏生态平衡,还容易引发公共卫生风险。野生林麝由于“麝香”被大量捕杀加之生存环境的恶化,数量急剧减少。据统计,野生林麝在重庆仅一百只左右,仅在少数几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分布。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4只林麝死亡,严重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人民法院对此予以严惩,体现了人民法院以法治方式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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