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起,一批新的环保政策和标准正式实施,助力万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
此标准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次修订调整了适用范围为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油品运输过程,将《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更名为《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增加了油船控制要求。
另外不同油品载体实施时间不尽相同,铁路罐车、现有汽车罐车和新投入使用的油船(150 总吨及以上)自2021年4月1日实施。新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汽车罐车自2021年7月1日实施。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自2024年1月1日后实施。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
此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次修订调整了适用范围为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油品储油库,删除了炼油厂,并增加了码头向油船发油控制要求、VOCs 泄漏控制要求和企业边界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现有储油库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码头对应的储油库自2024年1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相关规定。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
此标准规定了加油站在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次修订调整适用范围为汽油(包括含醇汽油),增加了8项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修改了4项标准,并删除了2项。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68—2020)
此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的基本要求、技术路线,以及标准文本和相关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本次修订将标准名称修改为《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并对相关内容作出调整。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废止。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
此标准规定了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给出了相关的油墨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包装标志和禁用溶剂清单,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环办环评〔2020〕33号)(生态影响类)(试行)
此指南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生态环境现状、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结论和其他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环办环评〔2020〕33号)(污染影响类)(试行)
此指南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以污染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结论和其他要求等具体编制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