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3-29 10:17:02 三峡都市报
审理现场
本报讯 (记者 余继虓 通讯员 李炏)为追回欠款,债权人将债务人“扣押”逼迫其偿还欠款,而债务人逃脱过程中不慎身亡,债权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债务人死亡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近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追索欠款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案件。
2019年6月,被告人崔某、王某某、刘某将陈某某“扣押”至酒店,逼迫偿还欠款。王某某、刘某与陈某某同住一间房,并看守陈某某。
期间,经被告人逼迫,陈某某从好友处借款10万元,用于偿还了部分欠款。为逃脱困境,陈某某联系好友谭某某并顺利得到一条绳子,趁被告人在房间客厅休息空隙,将绳索一头固定在房间床头后,顺着绳索另一头从窗户逃脱。在逃脱过程中,失足跌落身亡。
万州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王某某、刘某为索债而非法限制陈某某自由,并导致陈某某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崔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崔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刘某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以上三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根据三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六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王某某、刘某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害人为摆脱被非法拘禁的状态,在逃离过程中不慎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人对其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且无其他介入因素予以阻断。被告人对被害人非法拘禁属直接故意,对其死亡结果属过失,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图片由受访单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