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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

2021-2-19 16:26:28 万州区政府网

万州府办〔2010〕338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区森林资源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渝发办〔2010〕4号)精神,结合我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我区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心,保护好森林资源,对维护三峡库区和长江中下游生态安全、建设森林重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深刻认识建设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现实意义,牢固树立森林资源保护意识,正确处理好保护森林资源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力度,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森林工程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切实保护好我区森林资源。

二、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

(一)严格实行凭证采伐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必须先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坚持凭证采伐。各镇乡、街道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切实加强对林木采伐申请的审批、审核工作,负责对采伐作业全程监管和检查验收,建立健全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管理台帐,及时注销已实施采伐的采伐许可证。林木权属不清或公示有异议的,不得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特别是对农民自用材的审批上要认真核实,根据实际所需进行审批,不得报多少批多少,更不得将农民自用材直接审批给木材收购商。

(二)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森林采伐限额是批准林木采伐的重要依据,在执行时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坚决杜绝超限额审批采伐。各镇乡、街道应结合当地可伐资源现状,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重点解决农民自用及重点工程建设木材需求。今年我区采伐审批时间到12月25日截止,林木采伐时间到12月31日截止,不得超时审批和跨年度采伐林木。年底采伐试点结束后各镇乡、街道要及时将采伐许可证和采伐管理工作总结报区林业局。

(三)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管理。加强和规范树木采挖管理,禁止采挖古树名木,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区林业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三、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行为,严格监督木材来源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木材经营加工户建立好木材来源台帐,对没有建立木材购销台帐的要监督其完善台帐建立,对不能提供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的要进行严格处理。

四、强化木材运输管理,坚持凭证运输

(一)坚持凭证运输。区内木材运输,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商品材采伐证(原件)以及购材发票。林主自用材持经镇乡、街道核准的《万州区集体林采伐申请表》运输。旧木料及旧木制品凭镇乡、街道及其以上机关出据的木材合法来源证明运输。运出万州区的木材,运输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国家林业局新印制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运输证》的申请与办理,按照万州林〔2009〕61号文件规定执行,马尾松木材不办理采伐及木材运输证。

(二)加强木材运输查验。各镇乡、街道和木材检查站要按照各自辖区及执法范围,认真查验木材运输证。对无证运输、证货不符或承运无证木材等行为,按照相关程序依法查处。

五、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

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矿藏开采需征占用林地的,要严格按照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依法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镇乡、街道要对辖区内各类征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督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对非法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报森林公安局依法查处。

六、加强领导,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森林资源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各镇乡、街道党政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农服中心、村、组林业管理人员、护林员要切实履行相应职责,要按照年初签订的责任书和管护合同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二)强化责任追究。各镇乡、街道凡出现严重乱砍滥伐林木以及乱采乱挖林木、或以审批为名变相收费、或辖区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上报的,将实行责任追究和制裁措施:一是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二是暂停林木采伐和林地征占用审批;三是扣减天保工程管护费;四是不予安排林业工程项目。

(三)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区林业局、区森林公安局、各镇乡、街道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林区动态监控,及时掌握林区情况,提高治安防控能力。对乱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采挖林木,无证收购、运输、经营、加工木材,倒卖、转借运输证、许可证和乱捕滥猎、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20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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