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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官在办理一起因救护车驾驶员被辞退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时,发现被辞退的救护车驾驶员存在吸毒行为,于是,法院及时向万州区卫健委发出司法建议。

2021-1-6 16:23:53 看万州

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官在办理一起因救护车驾驶员被辞退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时,发现被辞退的救护车驾驶员存在吸毒行为,于是,法院及时向万州区卫健委发出司法建议。

医院辞退吸毒被行拘驾驶员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7日,涂某入职某医院,从事救护车驾驶员工作。2019年8月29日,涂某因涉嫌吸毒,在工作岗位上被公安机关带走,并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9日,经医院院长办公会研究,拟解除与涂某的劳动合同并征求医院工会的意见。为保护涂某的个人隐私,工会建议以旷工为由进行辞退。9月24日,医院以涂某“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为由,对其发出辞退通知书,决定自9月10日起解除与涂某的劳动关系。该辞退通知书上未提及涂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带走并被行政拘留等内容。

事后,涂某不服医院的辞退决定,向万州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91万余元。万州区仲裁委认为医院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辞退违法,裁决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医院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医院辞退行为合法。

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涂某的吸毒行为背离岗位职责要求,严重影响劳动义务的履行,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医院以“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虽系规章制度适用不当,但符合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的法律规定。考虑到涂某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从事岗位的特殊性,一审法院认定医院单方辞退合法。

涂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医院辞退理由虽不当但合法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涂某作为医院救护车驾驶员,承担着急危重症病人转运等应急处置职责,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限制”的道路通行优先权。在工作期间始终保持适驾状态,既是其作为单位职工应当遵守的基本工作纪律,也是其作为享有“特权”的公共服务人员应当严守的职业底线。

法院认定,涂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从工作岗位上带走并被行政拘留十日,虽不符合“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的单方辞退条件,但其吸毒行为本身违反了医院关于“应当随时做好出车准备,确保准时出车和行车安全”的工作纪律,突破了救护车驾驶员应当始终保持适驾状态的职业底线,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医院以旷工为由予以辞退虽有不当,但辞退行为本身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的强制性规定。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医院单方辞退涂某合法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二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建议设从业“黑名单”

案件办理结束后,重庆二中法院针对医疗机构救护车驾驶管理中存在的隐患,立即向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

具体内容为建议卫生健康委员会严格救护车驾驶员准入审查,杜绝有吸毒史、酗酒史、精神病史人员从事救护车司机岗位;完善救护车驾驶员专项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强化救护车驾驶员行使道路通行优先权的监督巡查;规范违法人员处置程序,建立救护车驾驶员从业黑名单制度,避免被辞退违法人员再次从业。

收到司法建议后,万州卫健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研究,迅速印发《关于加强医院救护车驾驶员规范管理的通知》,在全区开展全面摸排、自查救护车驾驶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与救护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行驶承诺书;完善上岗审核机制,建立新进驾驶人员准入审查制度,完善驾驶员专项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建立救护车驾驶员行使道路通行优先权的登记、备案、巡查制度,将医疗机构救护车驾驶员管理工作纳入该委每月安全工作检查目录;建立救护车驾驶员从业黑名单制度,全力保障公共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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