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6 10:01:10 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韩佳慧 向存丹)昨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发生在梁平的一起高空抛物砸伤保洁员损害责任纠纷案,因抛掷物、坠落物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梁平法院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和公平正义,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发楼栋13家住户及相邻的梁平区中医院为此共同“买单”。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谢某系一名背街小巷保洁员,负责梁平城区梁山街道马房街29号一单元大楼与梁平区中医医院大楼间巷道等区域清洁卫生工作。2017年7月的一天下午,该巷道上空落下砖头,未造成人员伤亡,原告谢某观察上空后准备处理掉落的砖头,走到掉落砖头附近时突然被上空掉下的另一砖头砸中头部受伤。谢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住院、转院多次,被诊断为颈6-胸3段脊髓挫伤、截瘫等。谢某为治疗伤情共用去医疗费47万余元,医保报销后自付23万余元,后续仍需治疗。
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进行了实地勘察及走访调查,未发现马房街29号一单元大楼外墙、雨棚、窗户有砖头坠落痕迹,排除了致害物为坠落物的可能,但并未查明具体侵权人。于是,原告谢某将马房街29号一单元大楼的住户田某燕、刘某丽、丁某康等20余人、梁平区中医医院、梁平区城市管理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人共同分担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梁平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拋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此条款为被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受害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由无法排除加害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补偿,是一种特殊情形下相对合理的分散损失的方法,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
据此,法院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致伤原告的砖头为不明抛掷物,排除被告陈某珍、蒋某晋等6人及梁平区城市管理局的加害可能,依法判决由被告田某燕、刘某丽、丁某康等人各补偿原告谢某2.7万余元,由被告梁平区中医医院补偿原告谢某19万余元。
(原标题:昨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发生在梁平的一起高空抛物砸伤保洁员损害责任纠纷案,因抛掷物、坠落物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梁平法院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和公平正义,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发楼栋13家住户及相邻的梁平区中医院为此共同“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