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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抢红包是娱乐或是犯罪? 重庆二中法院:运营抢红包网络赌博群构成开设赌场罪

2020-10-22 15:51:44 看万州

亲朋好友在微信群中抢红包活跃气氛、拉近感情本无可厚非,可一旦红包被带上“歪路”,则可能触碰犯罪的红线。10月2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以发红包、抢红包的方式参赌并抽头渔利的案件,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组织者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万元。

建微信群抢红包赌博

据介绍,2019年3月底,家住开州区的杨某听人介绍在某APP建群抢红包赌博可以规避封号的风险,后杨某在该APP注册账号,并在微信朋友圈通过发布账号二维码用于宣传和招募赌客注册账号参与抢红包网络赌博。4月14日,杨某正式开始运营抢红包网络赌博群,吸引唐某、罗某、苏某、陈某等人以发红包、抢红包的方式参赌并抽头渔利。至同年6月28日,杨某组织的网络赌博群红包有15万余个,红包金额为54万余元,除去发红包、发福利等费用后,共计获利6万余元。

杨某以抢红包为名组织的网络赌博群很快被当地警方发现,民警在深入调查后将杨某抓获,案件查清后,杨某被移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定犯开设赌场罪

开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6万元,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出上诉。

重庆二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其赌资累计数额、抽头渔利数额均已达到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正确区分抢红包娱乐与赌博牟利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如今,抢红包已然成为一种流行的网络娱乐方式,特别是逢年过节期间,抢红包盛行于各个微信群,但这种纯粹的娱乐方式,却被不法分子觊觎,假借抢红包之名,行赌博之实。

我国刑法历来重点打击赌博犯罪,刑法第303条规定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并配置了最高十年的有期徒刑。网络红包赌博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赌博行为勾连后衍生出的赌博新样态,其形式多样、手段隐蔽,不易辨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专门针对赌博与网络合流的现状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之一的,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法官具体解释,生活中,如何分辨组织抢红包行为是赌博犯罪还是娱乐行为?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其一,是否具有营利目的?组织亲朋好友之间抢红包主要是为了娱乐,可一旦主观目的变为营利,则组织抢红包行为就演变成一种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发起者或组织者就可能涉嫌犯开设赌场罪。

其二,是否将比拼手气的抢红包升级为变相赌博?常见的红包变相赌博方式有以红包金额数字押注、使用红包金额数字玩“牛牛”、押注后红包比大小或单双等方式进行。

其三,是否抽头渔利?抽头渔利是行为人营利目的的具体表征,也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重要标志。本案中,杨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红包金额数字押注的方式变相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因而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据此,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参赌人员虽不构成赌博罪,但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仍然难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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