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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二人售卖非法烟花爆竹!所幸万州警方及时查获!

2019-07-05 20:13:19 万州治安


烟花爆竹是危险物品,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因此其制造、运输、储存等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纳入严格监管,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制造、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否则将因违反治安管理而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又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试探”着触碰红线,对于下面这两名被查获的违法行为人,蜀黍想说的是,你们应当庆幸自己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及时发现,若酿成严重后果,可能就不止行政拘留这么简单了。



五桥派出所查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2019年6月15日,周某(男,34岁,山西人)驾驶大货车从湖南运送烟花爆竹至万州,6月16日21时许,在高速公路五桥段被高速执法人员查获,案件随即移送至五桥派出所处理。经查,周某并无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其所驾驶的大货车上载有各类烟花爆竹484件,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最终,周某被万州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对其所运输的全部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武陵付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拘留


2019年6月20日,武陵派出所民警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付某(女,45岁,万州武陵人)经营的百货店内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经进一步调查了解,付某在无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104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警方对付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同时对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那些还“跃跃欲试”的人:奉劝你们打消念头,上述二人,就是你们的前车之鉴。



去年5月至今,区公安局等部门在开展非法运输、储藏和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获各类非法烟花爆竹共计8377件。

7月2日,区公安局联合有关部门对收缴的烟花爆竹进行集中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万州警方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

坚决严厉打击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蜀 黍 提 醒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制造、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应符合安全规定,并取得相应许可。购买烟花爆竹,一定要到正规合法的销售点进行购买,燃放烟花爆竹一定要在允许燃放的区域燃放。另外,市民若发现有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请积极向警方和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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