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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5日11时许,民警在周家坝路发现一男子举止异常、行迹可疑,于是对该男子进行盘查。

2019-07-03 17:57:21 万州治安


蜀黍必须提醒各位万州市民,

千万不要随身携带管制刀具,

一旦被查获,

可是会面临公安机关处罚的哦。

别等到被拘留时才知道后悔,

悔之晚矣。


2019年6月25日11时许,民警在周家坝路发现一男子举止异常、行迹可疑,于是对该男子进行盘查。


盘查中,民警从男子的下衣口袋中发现了一把匕首,随即,该男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询问,该男子姓冉,53岁,万州人。冉某称其随身携带匕首是为了对突发情况进行自卫,并未对任何人造成伤害。


公安机关依法对冉某所持刀具进行了认定,该刀具刀身长15厘米,宽度2.5厘米,刀柄长10厘米,刀口开刃,刀刃角度小于60度,带有刀格、血槽。最终,冉某所持匕首被认定为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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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冉某指认所持刀具

因携带管制器具,公安机关依法对冉某处以行政拘留四日,并对所持刀具进行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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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制 刀 具 认 定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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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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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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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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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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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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