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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春节期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2019-01-22 12:20:21 三峡都市报

为加强2019年春节期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2018年12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区公安局是我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供销社、区交委、区工商分局等部门和各镇乡(民族乡)、街道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工作。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监督烟花爆竹安全燃放。

三、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万州长江大桥至万州长江二桥滨江环湖线内侧(临长江岸线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具体范围:长江北岸长江大桥北桥头至金陵路,北滨大道一段至北滨大道二段孙家书房路口,北滨大道三段棉花地至长江二桥北桥头滨江环湖临江一侧人行道至江边区域;长江南岸南滨大道长江二桥南桥头至联合坝立交,万川大道百安坝立交至长江大桥南桥头滨江环湖临江一侧人行道至江边区域。

四、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从2019年2月4日(农历除夕)至2月13日(农历正月初九),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五、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城市社区;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三)加油(气)站、储油储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饮用水水源、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商场、市场、养老机构;

(八)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九)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区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禁放区域或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六、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为2019年2月1日至2月13日。区供销社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区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储藏、批发、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零售经营点在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经营,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七、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条形码及市应急管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

八、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居民楼的阳台、窗户、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

(七)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其他需要在限放区域内组织定点燃放烟花的,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燃放的时间和地点。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通告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举报电话:110)、安监(举报电话:58235995)、工商(举报电话:12315)、供销(举报电话:58107702)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行为。

十一、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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