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8 14:35:04 三峡都市报
魏良虎:
你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乙醇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于2018年11月27日向你当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万州危化)安监罚〔2018〕085号)时被你拒签,2018年12月12日向你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址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州危化)安监罚〔2018〕085号)和《缴纳罚款催告书》((万州危化)安监催〔2018〕085号),于2018年12月19日退件寄回。2019年1月8日向你的户籍所在地址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州危化)安监罚〔2018〕085号)和《缴纳罚款催告书》((万州危化)安监催〔2018〕085号),于2019年1月16日退件寄回。
由于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述文书。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州危化)安监罚〔2018〕085号)和《缴纳罚款催告书》((万州危化)安监催〔2018〕085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可自送达之日后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福建大街49号
联系电话:023-58235995
特此告知。
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