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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民营经济 | 区法院,区工商联联合发布《万州法院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十条措施》

2018-12-27 17:45:01 重庆万州法院

      12月25日,万州区法院联合区工商联召开依法保护民营经济新闻发布会。区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蒋培华,重庆晚报,重庆法制报,三峡都市报,万州时报,万州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应邀参会。 img

会上,喻晓峰副院长首先发布并解读了《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十条措施》,从司法角度具体阐释了“十条措施”对于民营经济的重要意义。img

随后,蒋培华副主席表示,将联合区法院共同构建起“五个机制”,合力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通过搭建联系平台,努力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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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黄用颜庭长通过一起典型的破产重整案件来说明司法机关对于民营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并表示此次出台的“十条措施”是具有时效性与针对性的,能够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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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记者提出了一些关于《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十条措施》实施的问题,喻晓峰副院长一一耐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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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喻晓峰副院长表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司法机关理应为民营经济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十条措施 一、坚持依法平等保护

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劳动用工权等权利。


二、健全工作对接机制

区法院与区工商联加强良性互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各项措施。健全双向会商机制,专人联络,了解情况,定期会商,形成共识。健全常态走访机制,区法院进一步加强与万州经开区、江南新区、渝东开发区等民营经济发展“主战场”联系协调的同时,积极开展审务进园区、进企业、进工厂活动,掌握新情况,了解新需求,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健全定点联系机制,区法院主要负责人定点联系相关民营企业,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涉法涉诉问题,为民营企业发展排忧解难。健全调查研究机制,紧紧围绕政策法律规范,深入调研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探索性、创新性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引导民营企业依法规避法律风险,确保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完善诉调对接平台

继承发扬“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涉法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与区工商联无缝衔接,妥善调处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各类纠纷。对涉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依托诉调对接平台,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由区法院制发裁定书并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依照相关程序递次进入诉讼。将“调解优先”的原则贯穿始终,对审理中的案件,委托平台调解,记载无争议事实,方便后续审理。

四、打造诉讼绿色通道

以“快立、快审、快判、快执”为目标,打造顺畅、方便、快捷、有序的涉民营企业诉讼绿色通道。加强诉讼指导,充分依托“易诉”平台远程网上快速立案,保障无障碍立案。对劳动争议、金融借款等法律关系简单的类型化案件,直接进入速裁程序,快审快结。大力推行要素式裁判,减少诉讼环节,压缩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组建快执团队,专门处理涉民营企业申请执行案件,已有保全和抵押担保等,直接进入执行处置程序,快速执行变现。


五、严惩破坏民营经济各类犯罪

严厉打击严重危害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扰乱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职务侵占、虚假诉讼、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净化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依法惩处侵害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发展的眼光正确对待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六、营造安商助商法治环境

在处理涉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过程中,注重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充分尊重意思自治,以裁判规则引领诚信建设和契约精神。妥善化解民营企业融资债务、土地房产、商贸物流、加工承揽、产品质量等风险,注重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统一。慎重审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重整等案件,加强困境企业救治,推动建立现代公司制度。


七、有效平衡劳资冲突

慎重审理劳资纠纷,在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等案件处理中,既充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大力维护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平衡劳资利益冲突,助推建设和谐的劳资关系。


八、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诉讼案件,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慎重审查非诉行政案件,切实防止行政机关侵害民营企业权利。对“放管服”改革中侵犯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权的不当行政行为,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九、规范财产保全措施

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涉诉民营企业,及时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控制财产,防止侵权人逃废债务。同时,审慎实施财产保全,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注重保全措施的变通性与灵活性,切实防止因司法行为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对民营企业申请执行的案件,迅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穷尽司法手段,确保民营企业尽快兑现债权。高度重视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被执行人不规避执行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其履约诚信和偿债条件,适度采取“放水养鱼”的措施,灵活变通执行方式,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不搞“竭泽而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职工利益等因素,贯彻“生道执行”理念,大力推行债转股、执转破、劳务抵债等创新形式,避免加重民营企业的债务危机。对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慎用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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