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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分水镇政府同国网分水供电所在镇政府会议室,召开高压线下鱼塘28名业主进行电力线路跨鱼塘防触电安全培训会

2018-12-14 15:15:24 新分水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塘边河边江边垂钓者也日渐增多,近年因为钓鱼触电的事故不时发生。为加强电力线路安全管理和切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2月14日,分水镇政府同国网分水供电所在镇政府会议室,召开高压线下鱼塘28名业主进行电力线路跨鱼塘防触电安全培训会,提升鱼塘业主安全意识,服务社会本质安全建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安全理念,实效开展第三方人身触电事故压降工作,国网分水供电所对电力线路跨越鱼塘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梳理出来的58处电力线路跨越鱼塘的情况,其中,28处涉及高压线下鱼塘确定为重点防范点,必须对鱼塘业主进行电力线路安全知识的培训,要求鱼塘主必须要规范划定安全垂钓区,引导客人安全垂钓。同时,考虑到个别鱼塘主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该所还专门编印了《线下钓鱼安全宣传须知》,采取上门入户对鱼塘主和鱼塘垂钓者进行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和上门培训两种模式确保培训对象全覆盖。  

  培训人员结合案例,给鱼塘业主主要培训了安全用电常识、防范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镇政府联系电力工作的副镇长谭乾宋在会上强调:“一是加强宣传,对鱼塘业主及垂钓者电力法规宣传普及,自觉守法,二是强力整改,要求供电部门和鱼塘业主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签订协议,设置警示警告档标识”。

  据分水供电所负责人讲,今后要持续加强对高压线下鱼塘的28处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人员安全。(李家国) 



链接:鱼塘钓鱼触电案例

一、案例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塘边河边江边垂钓者也日渐增多,但是在垂钓过程中千万不能忽视安全。针对近年因为钓鱼触电的事故不时发生,电力部门在事故多发地应设置警示标志,同时提醒钓鱼爱好者,钓点要选择远离电力线路的地方,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案例一:

2018年7月22日,六安市金寨县白塔畈派出所成功处置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事件的发生给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带来更加沉重的担子。7月19日晚21时左右,白塔畈派出所接到辖区内楼冲村村民朱某报警称,其丈夫吴某下午外出钓鱼,一直未回且联系不上,请求民警帮助寻找。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途中,再次接到朱某电话,在鱼塘边已找到吴某,吴某已无生命特征。民警到场后立即保护现场,同时向县局与镇政府汇报情况。经查,吴某下午4时许单独外出钓鱼,疑似因鱼竿触碰到高压线导致触电身亡。

逝者已逝,带给人们的却是沉痛的教育,在供电部门主导下,在去年就已经对辖区所有临近水塘、居民区等危险高压线路进行了摸排,在醒目位置进行“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的标识。

悲痛的结果带给人们更加深刻的教训,民警也提醒广大居民:夏季高温期间垂钓,一定要做好高温防晒,避免出现中暑现象;垂钓之前要第一时间观察周边环境,严禁在高压线下垂钓;提前做好防溺水工作,佩戴救生装备,防止意外落水等情况。

案例二:

开县2014年7月25日下午17时左右,侯昌华(死者: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人)在长沙镇古迹村10kV陈长南线21#杆至22#杆间到被告之一范昌飞经营的鱼塘钓鱼,鱼竿触碰10kV陈长南线21#杆至22#杆间导线触电,18时左右送长沙医院抢救半小时后宣告死亡。

死者将开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和鱼塘主范昌飞黎建康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方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及各类费用费用共计1008926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范昌飞在被告国网重庆开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架设的高压线下挖有一个鱼塘,后将该鱼塘送给黎建康经营。2014年7月25日,原告侯耀辉、侯静怡之父侯昌华在该鱼塘钓鱼时不慎触碰高压线触电身亡,被告国网重庆开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事故负一定的管理责任。

法院判决:

1.被告国网重庆开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因侯昌华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400000元;

2.被告范昌飞赔偿原告因侯昌华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80000元,当庭付清;

3.被告黎建康赔偿原告因侯昌华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0000元。

相关法律责任: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1-10千伏左右区域5m为电力线路保护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范昌飞在高压线下修建鱼塘,侵犯保护区域,引发触电隐患,应受法律追究;

2.死者在高压线下钓鱼,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4条的规定,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应承自担法律风险。

3.鱼塘方明知有安全隐患,在经营中不阻止,排除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侵权责任法”安全场所的保障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三:南充小伙钓鱼触电丢性命 谁为悲剧来买单?

一男子不听劝阻,执意在高压线下方的鱼塘钓鱼, 不幸触电身亡。死者家属将供电公司和鱼塘老板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终审维持蓬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因死者具有重大过错,自身担责65%,供电公司和鱼塘老板分别承担15%和20%的责任。

不听劝阻酿悲剧 小伙触电丢性命

蓬安县男子刘某,2014年在某村修建了一口鱼塘, 鱼塘上方有一排高压输电线路通过。 他只是口头上向镇上相关部门说明了情况,但没有履行报批手续。鱼塘建成后,刘某对外开放,生意不错。当地供电公司曾和安全部门责令刘某对鱼塘整改,但并未从根本上排除隐患。

2016年10月29日下午2时许, 鱼塘来了4名男子,刘某指着鱼塘上面那排高压线说,你们要注意安全,不要到高压线下面钓鱼。其中3个人都表示遵从,但李某却不在意。 他大大咧咧在高压线的斜下方坐了下来,打开钓鱼竿钓起鱼来。同行的3人都劝他换个位置, 但李某说:“没事。” 这时又有几个当地村民经过鱼塘边, 也纷纷告诫李某不要在那个地方钓了,仍没有引起他的重视。

10多分钟后,一条大鱼上钩了,李某追随着鱼儿向旁边移动,突然,他一抡胳膊,向上猛拉鱼竿,那条活蹦乱跳的大鱼在空中划了一道弧线。哪知就在此时,只听砰的一声巨响,空中亮起一团火花,当大家回过神来时, 李某已经被高压电电倒在地上不幸身亡。

死者亲属打官司 两名被告有说辞

李某不幸身亡后父母悲愤欲绝, 他们认为鱼塘老板刘某和供电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他们交涉善后赔偿事宜,但他们都称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2017年2月初,死者李某1岁半的女儿和他父母等3人将当地供电公司和刘某告上了蓬安县人民法院。

法庭上,3名原告诉称:2016年10月29日,被害人李某在刘某承包的鱼塘钓鱼,不幸触电死亡。被告刘某对外垂钓经营的鱼塘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防止客户进入危险区域,以致受害人死亡,为此应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公司对供电线路负有巡查和保护义务,但对刘某在供电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垂钓经营未予以制止, 也未在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因此对受害人的死亡也负有一定责任。3原告请求法院判令2被告赔偿原告方各项费用共计732316.50元。

但两名被告均在法庭上作了无责辩解。被告供电公司认为,被告刘某作为鱼塘老板,明知高压电线下不宜修建鱼塘仍强行修建,同时刘某的鱼塘对外提供垂钓系有偿服务,没有为垂钓人提供安全的垂钓环境,刘某负有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在鱼塘边上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且我方对该鱼塘存在的安全隐患曾发送了相关安全整改通知,每个月也派人对线路进行了巡查, 尽到了法定义务; 死者李某不听劝阻,在高压线下垂钓,其行为实属疏忽大意。

被告鱼塘主刘某则辩解,“我和李某的同伴均提示了他不要在高压线下钓鱼,但他置之不理,是死者自己的责任,我方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事发后我弟弟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了3000块的火化费,但也不代表对此事故我应承担责任。”

两级法院作裁断 两家担责三成半

法院认为:被告供电公司自称不定期对事故线路进行了安全巡视,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具有疏于管理和监督的情形,因此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被告鱼塘主刘某因生计需要开挖鱼塘无可厚非,但在高压电线下方施工没有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其行为存在不当。另外,明知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方对外开展垂钓业务具有高度危险性,但仍然对外营业。 虽对死者李某当场进行了安全注意提醒,但对李某执意在高压电线下方垂钓行为的危险性明显重视不够、采取的防范措施也不得力,存在过错,因此鱼塘主刘某依法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死者李某触电死亡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电线下方垂钓危险,特别是当他人对其警告劝阻后仍然执意为之,其行为具有重大过失。法院酌定原告方承担65%责任, 被告供电公司和被告刘某分别承担15%和20%的赔偿责任。

2017年11月6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102189.98元, 被告刘某赔偿原告136253.30元。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均不服,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日前,该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说法: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多因一果

律师雷震:在法律上,侵权行为认定的一个重要且困难的方面就是,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为复杂, 往往是多因一果。本案中,李某的死亡结果与鱼塘老板刘某未经报批在高压线下面建鱼塘、对李某制止不力,供电公司对其所有的高压电线疏于管理均有关,更主要的原因是李某不听劝阻,对自身安全的疏忽大意。

这样的钓鱼触电事故时有发生,但还得特别提醒钓鱼爱好者,要注意垂钓安全,尤其是夜间垂钓, 要选择安全的钓鱼点,远离高压线。同时,电力部门应在容易引发事故的地段,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尽量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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