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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4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万州将通过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向市民普及宪法知识,掀起知法守法,懂得用法的热潮

2018-12-04 12:22:24 三峡都市报

今年12月4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万州将通过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向市民普及宪法知识,掀起知法守法,懂得用法的热潮。推动全社会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坚定宪法自信,维护宪法权威。今日,本报结合几起典型案例,向市民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市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意识。

案例1

夫妻离婚争夺财产抛弃收养孩子 法院判定二人背离法德不准离婚

生活中,夫妻间因感情出现危机闹离婚本属一件平常事,现实社会也司空见惯。但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如果有了孩子牵挂,一旦闹离婚追求各自幸福,首先要解决的便是孩子的抚养问题,也符合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否则,夫妻二人很难“打脱离”,法院也不会轻易地裁判夫妻离婚的。昨日,市二中法院通报了发生在万州的一起离婚案例,由于夫妻二人均不愿意抚养抱养的孩子,抛弃了应履行的家庭义务,把责任推给社会背离了法律和道德,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夫妻离婚丢下抱养孩子不管

家住万州区的何花与牛全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7月7日,牛全与李明签订抱养协议,同年8月28日,抱养的男孩牛欢跟随何花、牛全共同生活至今,户口与牛全在一起,但是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牛全在抱养牛欢时,已有一女儿。由此,一家四口生活还算过得有滋有味。

随着时光的渐渐流逝,近年来何花和牛全夫妻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纠纷,其中闹得最凶的便是房屋之争。夫妻二人名下有房屋两套,妻子何花认为这两套房屋都应留给牛欢,而丈夫牛全认为其女儿和牛欢应每人一套,双方因此事闹到要打脱离。去年,妻子何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后,丈夫牛全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等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两套房屋牛全和何花一人一套,牛全给付何花房屋补偿款若干,因双方与牛欢未办理收养登记,法院对牛欢的抚养权不做处理。何花对该判决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孩子抚养问题不解决不准离婚

二审庭审过程中,何花明确表示其收入低,对牛欢的教育支出不足,无能力抚养其成人,离婚后不愿意抚养牛欢。牛全表示牛欢是何花因没有生育子女才收养的,自己当时已有女儿,其没有收养的资格,也不愿意抚养牛欢。同时,牛全表示在一审中同意离婚是为了赌气,并不愿意离婚。

市二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作为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标准。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来维持。本案中,何花提出其与牛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从双方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双方主要是对具有所有权的两套房屋归属问题发生争吵并起诉离婚。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破裂达到离婚的法定情形。同时,牛全在二审中也陈述其不愿意离婚。因此,何花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其次,离婚诉讼包括解除婚姻关系,亦包括对子女监护、抚养的安排,并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出发点与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07年7月7日抱养牛欢,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故何花和牛全与牛欢之间并未成立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当时,因何花没有生育子女,所以夫妻二人共同抱养了牛欢。经过十年之久的抚养,双方当事人与牛欢之间已产生了浓厚的亲情关系,牛欢作为未成年人,其生活、教育、成长均依赖于牛全、何花。现何花欲解除婚姻关系,理应在此之前对尚未成年的牛欢作出妥善安排,不宜由人民法院径行作出判决。

而二审中双方均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各自的理由和要求不愿意再抚养牛欢。二审法院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牛欢的健康成长及合法权益,在双方对牛欢的收养合法化或对其抚养关系作出妥善安排之前,不宜对双方婚姻关系予以解除,双方应继续安抚好牛欢的教育、生活及身心健康成长。据此,二审法院改判不准牛全、何花离婚。(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胡显春 周怡

案例2

邻里共用一面墙 垮塌仍需双方扛

近日,万州区司法局成功化解了一场因邻里矛盾引发的纠纷。

刘某与程某是邻居,几十年来相处和睦,互帮互助。后程某搬迁至城里居住,旧房一直空置,疏于管理。去年,6月,程某家旧屋倒塌,致使刘某家与程某共用的墙面垮塌,现刘某希望与程某共同承担墙面维修费用。

最后,经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维修共用墙面费用由程某与刘某各承担一半。

此纠纷中,有几个问题。第一,程某已经搬迁,那么他与刘某是否构成相邻关系?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解释,程某和刘某构成不动产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面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程某和刘某作为相邻关系的主体,理应和睦共处,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双方正常的生产生活。

另外,共用墙面垮塌后维修费用程某是否应当承担?“程某家房屋垮塌给刘某家带来了损失,按照我国《物权法》关于相邻权有关规定,程某应当承担修缮受损墙面的费用。”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说。

《物权法》中这些条例与邻里之间不动产权有关: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记者 余继虓 通讯员 谭成

案例3

口角起纠纷 两堂兄弟闹出命案

原本只是邻里之间的一点矛盾,可没想到的是双方却因一次口角,进而引发打斗,导致一方死亡。日前,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袁某某与袁某系堂兄弟,两家相隔一墙却素有矛盾。2017年12月16日,袁某某在袁某院坝洗衣台洗手时与袁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袁某某将袁某推倒在洗衣台下面的排水沟中,袁某爬起后,袁某某再次将其推入旁边的水塘内。随后,双方被闻讯赶来的袁某的父母劝开。

当日19时许,袁某因脾破裂大出血死亡。2018年6月1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28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关于邻里关系,中华民族历来就有和睦邻里的传统,既传颂着“六尺巷”的故事,也有“三尺墙”的佳话。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活方式的变化、居住习惯的差异等使邻里关系出现摩擦在所难免。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万伟表示,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做到三要:一要与人为善,和睦邻里。俗话说“邻里好,赛金宝”,有一个和睦的邻里关系,生活便会增加很多便利。我们要主动融洽邻里之间的关系,做到以礼相待,学会宽容,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降低发生纠纷摩擦的概率。二要冷静平和,调处纷争。一旦出现邻里纠纷,要学会控制情绪,冷静平和应对,可以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还可以向当地村居委会申请调解,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也是帮助解决纠纷的组织,这些都是处理纠纷的多元选择。三是理性应对,诉诸法律。通过上述方法依旧不能处理好邻里纠纷时,不妨尝试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要本着解决问题的原则而非扩大事态、发泄情绪的冲动处理矛盾纠纷,要做到有理有据合法,同时也要避免“拒讼、厌讼”的心理,打官司并不是丢人的事情,这是法治国家处理纠纷矛盾的基本方式。

记者 周志华 通讯员 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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