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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逃逸后又连撞1人4车 自知罪责难逃主动投案自首

2018-11-28 12:44:40 三峡都市报

俗话说,只要心中无“鬼”遇事泰然处之。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种人:酒后驾车害怕被查被罚,心中“鬼”作怪惹出了不少祸害。万州男子冉某便是其典型代表之一,结果为此付出了惨重代价。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冉某因酒后驾车肇事害怕被罚,慌忙驾车逃逸中连撞1人4车,被法院终审判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据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应从冉某的教训中深刻醒悟。

男子酒后驾车肇事逃逸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7月31日晚8时许,家住万州的男子冉某与朋友一起在万州城区聚餐后准备回家,由于冉某聚餐时喝了酒,出于安全考虑,朋友们都劝冉某打车回家,第二天再来开车。可冉某不听劝,仍酒后驾驶车辆从移民广场往周家坝方向行驶。当冉某驾驶车辆行经北滨路静园路路口处时,与曹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发生擦剐。

本来,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擦剐现象是件平常事,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就可完事,可冉某因害怕酒后驾车被处罚,未停车报警仍驾车向万达方向逃逸,行至万达大梯子处撞到过人行横道的市民崔某,但冉某仍未停车处理,继续驾车逃逸横冲直撞,又先后与汤某驾驶的越野车、李某驾驶的轿车、骆某驾驶的车辆、魏某驾驶的轿车发生擦剐,直至在希尔顿酒店路段被汤某驾驶的越野车追赶逼停。然而,此时的冉某更加害怕,遂弃车逃离现场。

法院两审作出一样判决

第二天,自知罪责难逃的冉某主动到警方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崔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所有车辆损失共计8000余元。案发后,冉某赔偿了被害人、受损车辆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警方对案件查清后,因冉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便移送检察机关向万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冉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多起交通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法院认定,被告人冉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冉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宣判后,冉某对判决表示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适用缓刑。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 法官说法 ●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此案不同于简单的酒后驾车案件,经审查,虽然冉某没有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的直接故意,也没有超速行驶的记录,但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性应当与其所处的具体时空环境相关联。

法官具体解释,本案中,从北滨大道静园路段到希尔顿酒店路段系万州城区主干道,亦是商业繁华路段,人流量、车流量大,此客观情况不仅为社会一般公众所认知,亦有现场视频佐证;冉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以明显超过道路其他车辆的速度、夜晚不打开车灯的状态快速行驶,经过人行横道时不减速,冲撞行人后继续逃逸,再次与多车发生擦剐,直至被追赶逼停才弃车逃离现场,其客观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冉某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车辆安全于不顾,反映其不计后果,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的主观故意,并造成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实害结果,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罪构成并非必须造成重大伤亡,而是针对不同的危害结果规定了两种量刑幅度。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冉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冉某的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危险方法相当的危险性,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记者 向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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