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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公司花钱培训员工 五人“另起炉灶”行诈骗

2018-11-06 17:19:16 看万州

两年前,家住河南、安徽的几个九零后年轻人先后到浙江杭州一电子商务公司打工,期间,公司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花了不少钱对这群年轻人进行全面培训,果然效果不错,他们很快成长为公司销售业务的骨干力量,被公司视为人才看重予以优厚待遇。然而,河南籍男子胡某与妻子王某、安徽籍男子吴某、李某等人却在翅膀硬了后异心突起,从公司辞职后“另起炉灶”合伙开办虚假商贸公司赚大钱,将贼手伸向了全国各地身患疾病的老年人。昨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这起涉及全国千余老年人的诈骗大案,经法院两审后,五名涉案诈骗犯罪分子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五人“另起炉灶”开诈骗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两年前,河南籍男子胡某与妻子王某、安徽籍男子吴某、李某等一帮九零后年轻人,先后从各自老家来到浙江杭州一电子商务公司打工并相识。期间,几人经公司培训学习后从事过有关保健品的销售业务,很快几人就成为公司的业务骨干,被公司视为人才予以优厚待遇。然而,胡某等人没有就此满足,2016年初,他们在工作中得知这种保健品销售方式容易赚钱的秘密后,胡某、吴某、李某与男子付某(另案处理)在杭州商量以推销保健品方式实施诈骗。


几人商定,由胡某、吴某、李某负责具体实施诈骗行为,获取的利益三人各分30%,付某负责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前期购买保健品,获取的利益分10%。同年4月,胡某、吴某、李某来到河南省周口市并出资租赁了一小区房屋作为保健品仓库、租赁一商场房间作为场所,购买了电脑、办公桌椅、座机电话等工具,并在一科技公司办理了虚拟号码业务,使用该号码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同时,以胡某之妻王某的名义和身份证、手机号码、银行卡与当地一快递公司签订《收派服务合同》及《代收货款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快递公司负责为胡某等人的快递业务进行承运和收款,按件收取运费后按收款金额的5%收取代收货款服务费及结算方式,办理了发货和结算业务。同年9月,胡某注册了“周口百康商贸有限公司”,希望以合法公司的形式作为掩护。


千余老年人上当受骗


胡某等人披着合法外衣的诈骗公司成立后,为了立刻运作捞钱,随后,胡某等人以公司名义招人,王甲与许某等6人(另案处理)经过所谓的招聘成为话务员,负责拨打电话实施诈骗。


按照胡某、吴某等人提供的话术本和公民个人信息,王甲等人通过打电话方式分别冒充“北京三〇一解放军医院”、“北京中南海保健协会”、“百康保健协会”的医生、专家等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同时虚构或夸大产品疗效,让被害人以货到付款方式高价购买保元丹、欧米咖三鱼油胶囊、倍奥胶囊、海洋星虫胶囊等保健品。上述保健品由胡某、付某通过网络低价购买。胡某等人通过虚构身份、夸大疗效、低进高出的方式,骗取重庆巫山县张某等全国各地被害人千余人,且多为患有各类身体疾病的老年人,诈骗金额共计120余万元。

张某遭遇诈骗后,立即向巫山县警方报案求助。警方通过立案侦查发现案情重大,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侦破,并很快锁定胡某、吴某等重要作案嫌疑人,派出警力赶赴河南、安徽两地将胡某等三名主要嫌疑人抓获归案,李某、王甲两名同伙自知罪责难逃,主动到警方投案自首。


法院两审严惩诈骗分子


警方案件查清后,检察机关以胡某等五人涉嫌诈骗犯罪向巫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巫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吴某、李某、王某、王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胡某、王某夫妻因全程组织、参与,实施全部犯罪行为,应当以全部诈骗金额120余万元认定其犯罪金额。


同时法院认定,胡某、王某、吴某、李某、王甲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胡某、吴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王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李某、王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巫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王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吴某、李某、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市二中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胡某、吴某、李某、王某、王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胡某、吴某、王某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李某、王甲参与数额巨大。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冒充专家、医生身份致使他人信以为真然后从自己手中购买保健品、从中获取钱财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犯罪工具、速运快递业务凭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具有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量刑幅度。上诉人关于参与诈骗数额不属特别巨大以及量刑太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胡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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