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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胭脂鱼 富顺不予立案、万州立即立案调查 求解!

2018-10-26 14:08:16 反电鱼联盟

涉嫌猎捕、贩卖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的案件,同在长江流域,然而到了不同的两个城市受到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试问:国家珍稀野生动物能差异化对待吗?      

8月23日,志愿者冒着巨大风险调查到了,富顺男子陈某长期在微信朋友圈以及当地QQ群贩卖国家珍稀野生动物动物违法犯罪事实,其中享有“亚洲美人鱼”之称的胭脂鱼等。反电鱼协作中心志愿者经过近一个月的“卧底”调查,成功掌握了陈某试图以每斤三百元价格出售一条重量超过一斤半胭脂鱼相关证据,8月23日这条历经劫难、种类和体型当地河段十分罕有的鱼类被放归沱江。

     10月23日,反电鱼协作中心接到富顺县渔政局《关于8.23胭脂鱼案件调查的情况说明》。说明全文如下:

      2018年8月22日,我局(富顺县水产渔政局)执法人员接到反电鱼联盟举报富顺县富世镇沙湾码头有人捕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胭脂鱼,我局当即组织执法人员到富世镇沙湾码头逐船搜查,现场并未查获到胭脂鱼,并对嫌疑人陈某、陈某明进行了询问,嫌疑人当场矢口否认。

      2018年8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重返沙湾码头调查时,执法人员向嫌疑人陈良、陈弟明宜传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当事人认识到问题严重性后,当场承认由于8月22日晚上害怕,所以不敢将藏在船中的胭脂鱼拿出来。随后在富顺县水产渔政局执法人员、反电鱼联盟和自贡日报媒体记者的见证下当场将胭脂鱼放生沱江。

     现已查明,陈弟明系我县合法渔民,在沱江沙湾河段利用手网误捕胭脂鱼一尾,重1.5 斤。其侄子陈良,企图将此鱼在网上朋友圈出售贩卖,因反电鱼联盟和县渔政介入,并未在事实上发生买卖交易行为。

     2018年8月29日,县水产渔政局执法人员陈秋骏、伍锦明及反电鱼联盟朱凯一-同前往富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报告此案并咨询有关情况,公安局接案人员表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条文缺失,不予立案。


     志愿者们看到这个说明材料后大为震惊,内容实在让我们无法理解,在此之前志愿者对陈某的非法销售国家珍惜野生动物进行了近一个月的深入跟踪调查,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是,陈某长期通过网络、微信朋友圈等从事非法销售活动,并从掌握的线索看陈某涉嫌多次出售中华鲟、胭脂鱼、花鳗鲡等国家一、二级珍稀野生动物,同时,我们又调查到陈某不仅销售其父亲捕捞的非法渔获,还有其他较为固定的收受货源的渠道,从事长期贩卖,有着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然而目前这个案件似乎走到了死胡同。

陈某在微信上的朋友圈

志愿者卧底调查到的国家珍稀野生动物胭脂鱼(视频截图)

陈某自述的贩卖中华鲟

证据表明陈某并不是偶尔贩卖胭脂鱼


疑似陈某贩卖的胭脂鱼


陈某的对每种鱼类开出的价格表

陈某在微信群贩卖胭脂鱼的证据

陈某疑似贩卖国家二级珍稀野生动物花鳗鲡证据

很明显并非误捕


      有独无偶,同样是捕捞胭脂鱼、贩卖胭脂鱼的案子, 引起了我们的关注,10月20日,重庆长航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渔民向某提着一尾粉红色形似风帆的鱼准备售卖。经查,渔民向某父子在长江龚家坊水域放网,10月20日上午收网时捕获一条长60厘米,重2.95kg的胭脂鱼,于是拿到市场准备售卖,不料被巡逻民警发现。10月22日,长航万州公安分局对向某父子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23日对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了解,胭脂鱼是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鱼类,向某父子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擅自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图片截图来源:重庆广播电视台

图片截图来源:重庆广播电视台


同样是胭脂鱼,几乎是相同的时间,相邻的重庆市万州对于猎捕、贩卖胭脂鱼案子就采取截然不同的态度,让我们匪夷所思!从志愿者掌握的情况看,富顺胭脂鱼的案子涉嫌的长期猎捕、贩卖国家珍稀野生动物,据不完全了解这个窝点存在的时间长达2年之久,大量的犯罪证据摆在眼前,为何不深入调查?为何警方就连立案侦查都不做?不仅如此,我们注意到当地媒体报道富顺陈某的案子时还提到,有人说“陈某弟同样属于误捕并且这条胭脂鱼毫发无损放归沱江,因此渔政部门予以一百元奖励。“小编不仅要问:珍稀野生动物难道到了富顺的待遇就不一样吗是其中有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四川和重庆采用的是不同的法律?

我们需要一个合理解释!

延伸阅读:
  1. 贩卖胭脂鱼 富顺不予立案、万州立即立案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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