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22 09:19:09 来源:万州时报
本报讯 (记者 丁靳 通讯员 王雪寒)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因工死亡的人员,怎样计算遗属待遇?近日,万州区社保事务中心相关人士就参保市民关心的该问题给予解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随遗属待遇一并发放。
据悉,其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而2023年重庆市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53元。
就抚恤金来说,尚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以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同时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以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最低发放月数为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