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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又同居 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2023/11/28 8:43:45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戚国涛 向存丹)日常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又同居生活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之前的离婚协议对双方还具有法律约束力吗?近日,市二中法院辖区开州法院温泉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协议纠纷案件,认定离婚协议有效。

据介绍,李某、张某于2017年9月7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张某补偿李某30万元,在2018年9月12日前先支付5万元,其余25万元在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李某、张某协议离婚后,于2017年12月开始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2020年3月,未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经济上也没分开,张某也一直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李某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后双方产生矛盾又分居生活,2020年9月李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催要30万元,张某一直未履行,李某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其经济补偿30万元。

开州区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虽然在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两年多的时间,但双方并未达成新的协议,也未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或作废处理,同居生活的事实并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不能获得类似有结婚证的法律保护。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30万元。

承办法官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条款的规定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一致性,并无冲突。)离婚协议兼具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婚姻、子女、财产等内容相互让渡权利而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在夫妻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对财产归属、债务分担、款项给付等内容进行的约定并不能单纯以经济交易的角度判断其是否公平。

同时法官提醒,如李女士与其前夫张某离婚后继续同居生活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人民群众应当提高法治意识,这样才能更好地减少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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