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7 8:46:48 来源:三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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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何贤龙)买了农机互助保,发生意外却无处报保险,原来男子一直买的都不是交强险。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由机动车所有人何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刘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介绍,2021年6月3日上午,何某持G类驾驶证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农用拖拉机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该车侧翻入旁边稻田,且车辆在侧翻过程中将行人刘某挂倒并压倒在地,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何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所驾驶的农用拖拉机在某省保农相互农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处投保了《河南农机互助宝互助保险》一份,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刘某受伤后产生了医疗费等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开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首先由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何某为其驾驶的农用拖拉机所投保的农机互助保保险不属于交强险,但由于其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约定仅承担交强险之外的赔偿责任,故本案在交强险之内的损失应由某省保农相互农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承担。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后,刘某申请再审。何某则坚持认为其所投保的农机互助保保险属于交强险,且事发后至今,其仍然一直将该互助保保险视作交强险为案涉车辆进行投保。
市二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所驾驶的农用拖拉机属于应当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现其虽然为该车投保了农机互助保保险,但该“保险”不属于保险业务。何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再审改判何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
法官说法:警惕保险不“保险”
承办法官称,农用拖拉机属于机动车范畴,应依法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亦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中,何某应为其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后果。
本案所涉农机互助保保险不属于保险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本案中,某省保农相互农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法律许可的可以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组织,依法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何某为案涉肇事车辆所投保的农机互助保保险,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加强行业会员互助、共同化解风险的功能,但因其本质上不属于保险业务,故不得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进行调整。本案中,何某误将该互助保保险当作交强险进行投保,且事故发生后仍然一直仅投保该互助保保险,系对该“保险”性质的误认。法官提醒,类似案件已发生多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投保时,切忌盲目听信保险业务员的宣传,而应通过正规渠道在保险公司进行相应投保,让保险更“保险”,以此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