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7 8:43:46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李炏)近日,万州区法院公布一起公司未明确事由辞退员工,被员工告上法院支付赔偿金的典型案例,警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辞退员工不能任性乱来,更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据介绍,2018年3月1日,何某入职某农业开发公司从事资料员工作。2022年6月15日,何某收到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载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13日解除,要求何某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未明确解除事由。何某据此提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某农业开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农业开发公司称系以何某“不服从公司安排外派学习和违反公司考勤管理规定虚假编造考勤记录”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意思表示送达合同相对方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已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事后变更、补充的解除事由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某农业开发公司解除何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
承办法官称,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所载内容之外的事由,主张其单方解除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劳动关系中,不同的解除事由,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应以该决定作出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为标准进行审查,不宜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范围,用人单位在事后随意变更、补充解除事由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事由不应作为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象和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