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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医院花钱培育人才 医生“深造”归来离职

2023/10/26 8:51:31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李炏)近日,万州区法院公布一起医院为了长足发展花钱培育人才,而医生“深造”归来后却选择跳槽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警示人们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爱岗敬业的价值观,不履行约定就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据介绍,2012年8月,张某与某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被聘至该院从事妇科工作,合同期限为10年。2019年8月,张某与某医院签订《在职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张某因攻读博士需要半脱产学习,学制4年,完成学业后需回该院工作满20年,该医院按照院内规定保留张某编制、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张某若在取得博士学位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回院工作或在读博期间提出离职,须返还脱产学习期间医院为其支付的一切费用并赔付违约金10万元。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张某脱产学习,期间该医院向张某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等26万余元、学费和交通费3万余元,共计29万余元。

2022年1月,张某提出离职,该医院遂要求张某返还前述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张某则认为前述费用发放乃基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不应返还。于是,双方未能达成和解诉请法院裁判。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医院签订的《在职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张某在取得博士学位后单方提出离职,违反双方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应按约返还脱产学习期间某医院向其支付的所有费用共计29万余元。同时,张某系为提升自身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攻读博士学位,并非某医院安排的专项培训,其主张违约金不能超过专业培训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10万元。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

违反合同约定就应担责

承办法官称,事业单位性质的医疗机构与受聘人员订立的关于攻读研究生等学位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受聘人员违反合同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近年来,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深造”归来离职所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呈现上升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明确,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通过脱产学习可以提高自身专业技能水平、充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值得鼓励。但部分医务人员在取得相应学位后,不顾与医疗机构关于服务期限的明确约定,出于个人发展考虑选择提前跳槽,不仅对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及发展规划造成不利影响,也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爱岗敬业的价值观,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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