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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二中法院发布保护生态环境典型案例,辖区巫溪县一人在修建私人养老院的过程中,擅自将挖掘的泥石弃于下方山林造成损害。法院在该案审理中,创造性地将磋商程序贯穿诉讼全过程,促成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023-09-07 8:42:10 来源:三峡都市报

资料图。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付丽姝 向存丹)近日,市二中法院发布保护生态环境典型案例,辖区巫溪县一人在修建私人养老院的过程中,擅自将挖掘的泥石弃于下方山林造成损害。法院在该案审理中,创造性地将磋商程序贯穿诉讼全过程,促成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据介绍,2017年至2018年间,杨某寿为修建私人养老院,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转让的山林、耕地进行挖掘,后又在原挖掘机通道基础上进行加宽和平整,形成一条土坯路,并将泥石直接弃于下方山林,致使下方山林植被及土层全部被毁坏,当地地形地貌被改变。

2018年,巫溪县森林公安局以杨某寿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检察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寿共占用防护林地6.43亩,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杨某寿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1万元,决定对杨某寿不起诉。

经鉴定,杨某寿占用防护林地6.405亩,生态损失费用5.9439万元;现场地形地貌已改变,林木植被及种植土层全部破坏,部分地段大量岩石、母岩裸露,已不适宜植物生长,不可恢复造林,需采取异地植被恢复造林措施,恢复费用0.5215万元。巫溪县林业局与杨某寿就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未能达成协议。经巫溪县人民政府指定,巫溪县林业局作为赔偿权利主体提起诉讼。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巫溪县林业局的申请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诉讼。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巫溪县林业局与杨某寿申请就赔偿事宜继续磋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寿承诺于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在区、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于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5.9439万元;于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赔偿替代性生态修复费用0.5215万元;巫溪县林业局同意被告杨某寿按损毁林地面积比例支付鉴定费1.6098万元。

—— 典型意义 ——

市二中法院称,本案探索人民检察院在特定情形下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并未明确人民检察院能否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案审理法院基于人民检察院在前期刑事案件中对案件基本事实及证据的掌握,允许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后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方面能够帮助行政机关及时收集、分析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专业支持,助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能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监督赔偿义务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创造性地将磋商程序贯穿诉讼全过程,最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双方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虽然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磋商程序系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但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双方在诉讼中继续磋商,最终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协议,为顺利履行协议打下了良好基础。

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引导双方继续磋商的成功经验既用生动的司法实践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内涵,又践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促使行政机关主动履职与被告人进行磋商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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