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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万州区法院宣判一起因楼上房屋漏水导致楼下房屋受损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租客梁某某、房东周某某分别赔偿原告杜某某损失2.5万余元。

2023-08-05 12:38:15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李炏 向琦琦)近日,万州区法院宣判一起因楼上房屋漏水导致楼下房屋受损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租客梁某某、房东周某某分别赔偿原告杜某某损失2.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6月,被告周某某将位于自己名下的万州某小区房屋出租给被告梁某某。交付房屋时,被告周某某、梁某某均未对房屋内的二手洗衣机进水管进行检查。同年10月,因洗衣机水龙头长期处于开启状态,较强水压长期冲击洗衣机进水管道,导致进水管断裂,自来水大量流出。因被告梁某某未在家,流出的自来水渗漏至楼下原告杜某某家中,导致其室内装修设施及家具损坏。原告杜某某遂将被告周某某、梁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损失共计5万余元。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漏水发生于二被告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梁某某系房屋洗衣机及其给水设施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在使用洗衣机及相应设施时,应当按照洗衣机正确方法使用。洗衣机进水管并不直接与自来水管道连接,需在两者之间设置水龙头,以调控水压。若水龙头长时间开启,会导致洗衣机进水管长期处于较强水压冲击之下而产生破损、断裂等隐患。因此,当洗衣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水龙头。被告梁某某在使用洗衣机期间,且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使得洗衣机水龙头长期处于开启状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房屋漏水问题存在一定过错。

被告周某某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及相应设施在租赁期内处于适租状态。案涉洗衣机系被告周某某提供,在交付时,应当将洗衣机使用说明书交由承租人,或将洗衣机使用注意事项向承租人进行充分说明和提醒。同时,被告周某某提供的洗衣机系二手洗衣机,在出租前,应当对洗衣机及附属设施的质量及使用耐久度进行充分检查和考量,对使用过久的设施应当及时更换。案涉洗衣机进水管在租赁后不久便发生断裂,未有证据说明被告周某某尽到了前述注意义务。因此,被告周某某对房屋漏水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综合二被告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被告梁某某、周某某分别对原告杜某某遭受的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称,《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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