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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长江“十年禁渔”以来,万州区公安局弹子派出所加大辖区自然水域的巡护力度,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切实保护辖区内水生生态资源环境。近日,该所民警就查获一起电鱼非法捕捞行为。

2023-07-27 10:52:18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程蕾 通讯员 陈枭君)自长江“十年禁渔”以来,万州区公安局弹子派出所加大辖区自然水域的巡护力度,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切实保护辖区内水生生态资源环境。近日,该所民警就查获一起电鱼非法捕捞行为。

当日凌晨2时许,弹子镇突降大雨,所长曾威立即带领值班民警邓双、黄鹏等对沿河的漫水路桥进行巡逻,排查沿河安全隐患。当几人巡河至弹子镇污水处理站时,突然发现不远处的普里河(长江二级支流)中有一束灯光不时在晃动。民警仔细观察后,确认河边有一男子正趁夜色进行非法捕捞。

所长曾威当即将巡逻人员分为两个小组,并安排两组民警在沿河两岸展开蹲守,等待嫌疑人上岸后将其人赃俱获。

民警冒着大雨在现场蹲守近一个小时后,嫌疑男子提着从普里河中捕捞的渔获物上了岸,并一步步走进了警方的“包围圈”。

“不许动!”民警如神兵天降般出现,将嫌疑男子王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其持有的自制电鱼工具一套以及渔获物若干:“桃花斑”15尾、“黑斑石”6尾、“桂花鱼”1尾、“巴石三”4尾、“参子”98尾,总量共计124尾,重1.8千克。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对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王某使用电鱼工具电鱼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王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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