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9-16 8:15:11 来源:万州治安
近段时间以来,你或许在小区大门、楼道口、商场旁发现了文明养犬的宣传贴画,文明养犬的注射疫苗、依法办证、牵好狗绳、清理狗粪、制止乱吠、避让行人、承担责任、善始善始等8项要求得到了越来越多市民的支持和遵守,养犬人的文明素质越来越高。但是仍然有极少数市民遛犬不牵绳、随意大小便、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遗弃犬只等行为,对居民健康、城市环境、交通安全构成威胁,带来隐患,引发纠纷矛盾,产生诸多不和谐因素,影响了万州的文明形象。
如果你饲养犬只,必须遵守哪些规定呢?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一)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 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三) 城区(重 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 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五) 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 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 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八) 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政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今年下半年以来,公安机关持续开展街面上流浪犬的收容工作,全力消除安全隐患。治安支队、派出所主动作为,对大街小巷游荡的流浪犬开展捕捉,防止发现伤人、扰人事件,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共收容留检流浪犬20条。
龙都派出所积极作为,不间断开展捕捉工作,发现一条收容一条,竭力清扫街面隐患;百安坝派出所与重庆三峡学院合作积极开展校园内的流浪犬清理收容工作,收容犬只4条,受到了师生的一致好评。接下来,公安机关将继续开展流浪犬和违规犬只的收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危害,有力促进市民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为“万川毕汇,文明之州”增光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