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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银行卡、支付宝 帮他人转移犯罪资金

2021-8-17 9:44:43 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魏永洪 陈令)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辖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案件,张某、崔某、李某、马某、袁某等5名被告人(其中,崔某、李某、袁某系在校学生)为赚取少许手续费,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或联系朋友提供银行卡或支付宝,帮助他人收款转账,犯掩饰、隐瞒所得罪被判处三年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马某明知网友“七喜”的钱款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仍邀约张某提供银行卡或支付宝帮助他人收款转账赚取手续费。张某明知网友“anna”等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或支付宝帮助收款转账,每转账1万元获取70元至100元不等手续费。

随后,崔某(在校大学生)等人经张某联系、李某(在校大学生)等人经崔某联系、袁某(李某女朋友)等十余名在校大学生(另案处理)经李某联系,分别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或支付宝,帮助他人收款转账赚取手续费。张某、崔某、李某、马某、袁某的涉案金额分别为860余万元、610余万元、330余万元、190余万元、60余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张某等5人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而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或支付宝帮助进行资金结算、转移,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相应的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称,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态势,衍生出大量的地下黑色产业链。一些群众为贪图小利,主动将银行卡等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收款转账,殊不知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法官告诫广大群众,银行卡等资金结算账户仅限本人使用,严禁出借、出售、购买。提醒广大群众切莫贪图小便宜,不要将个人银行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以牟取利益,否则将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付出的代价很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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