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帖

重庆万州法院以案说法(第22期)|都是劝酒惹的祸......

2021-7-26 11:34:21 重庆万州法院


 近日,万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劝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8月4日11时17分许

张某受被告付某甲、付某乙之邀,与妻子毛某一道到某餐馆参加付某甲之子的升学宴。张某与被告易某甲同桌就餐,二人相邻而坐,均有饮酒。席间,被告付某乙给张某敬酒,过程中两次用手扶住张某的酒杯让其饮下杯中酒。


12时4分许、12时33分许

张某的妻子毛某、被告易某甲分别离席先行回家。


12时34分许

张某主动到被告付某甲、付某乙、秦某、易某乙所坐的旁桌继续饮酒。


12时37分许

秦某给自己及张某满斟白酒,二人对饮而尽。


12时45分许

张某给自己及秦某添斟白酒,二人再对饮。


12时48分许

张某再主动给自己及秦某添斟白酒,张某再次饮下杯中酒。


12时55分许

被告易某乙主动给张某添酒,经人劝阻未果,添酒后与张某对饮。


13时40分许

席宴结束后,张某在该餐馆大厅的餐椅处睡觉。随后,被告付某乙在张某对面的餐椅处睡觉。


16时10分许

被告付某乙醒来并上前准备叫醒张某,发现张某无应答,立即呼叫医院120急救。


16时43分许

张某 因急性乙醇中毒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被医院 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人体伤亡的后果应当能够预见、清晰知晓,但其仍放纵饮酒,未加控制,其自身放纵饮酒行为不仅存在过错,而且过错程度较高。 对于酒后死亡的后果,张某应自行承担90%的责任。


 被告付某甲、付某乙为宴会组织者,其对赴宴人员负有提醒、劝阻和照顾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二人未能有效提醒、劝阻张某节制饮酒,尤其付某乙在酒宴中还两次为张某扶杯送饮,存在一定程度的行为失恰,且在张某睡觉期间未能尽到合理照顾、管护义务,错失第一时间发现张某身体不适并及时送医救治的可能,对于张某死亡的后果,被告付某甲、付某乙二人应共同承担5%的责任。

  被告易某甲与张某二人用餐期间未有相互劝酒、灌酒行为,且用餐结束易某甲先行离席,对于张某死亡的后果,易某甲的用餐行为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易某乙、秦某同为升学宴参加人员,席间在明知张某已酌量饮酒的情况下,易某乙不听劝阻仍劝张某饮下白酒,秦某继续与张某碰杯对饮,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张某死亡的后果,易某乙、秦某应分别承担0.5%的责任。

 被告某餐馆作为升学宴的承办方,对餐馆就餐顾客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其未制定并实施关于醉酒顾客照顾及看护的方案措施,在张某睡觉期间无餐馆工作人员上前查看张某身体状况,错失发现张某身体异样并及时送医救治的可能,对于张某死亡的后果,被告某餐馆应承担4%的责任。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虽系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单纯饮酒并不产生民事责任,但是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尽到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之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当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及时采取救护、通知、照顾、送医等合理措施保护醉酒之人免受伤害,积极履行救助义务,若因过错违反上述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作为经营者,应对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顾客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其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当在其店内活动的(包括顾客在内的)人员出现明显的不正常状态时,应当予以应有的关注,并及时采取 救助措施。


延伸阅读:
  1. 2021年07月20日
    重庆万州法院代表委员联络站①|探索“站”“室”联
  2. 2021年07月03日
    近日,万州区法院大周法庭黄华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抚养
  3. 2021年06月10日
    近日,万州区法院大周法庭黄华法官借助远程庭审系统
  4. 2021年05月27日
    “三官一律”组团化纠纷 实现法律服务“零距离”
我来说两句...

万州最新资讯,尽在精品万州。

Copyright © 2012-2019 精品万州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