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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南滨大道!“还有几秒,我以为能开过去……”

2021-6-18 10:18:09 万州交巡警

2021年6月16日早上6时许,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陈家坝大队接到报警称,南滨大道光电园路口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与一辆摩托车在路口相撞,有人员受伤。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救助伤者,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经查,小车驾驶员姓秦(女,19岁),事故发生时秦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J32**小轿车,沿南滨大道往光电园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南滨大道光电园路口50米处时,与周某(男,51岁)驾驶的渝F71D**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周某受伤,两车受损。


通过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到,秦某行驶至该路口时黄灯已经亮起。但秦某没有停下来候灯,而是驾车径直闯过了停车线。 秦某 “抢黄灯”闯出路口,在左转弯过程中将对向车道驾车直行而来的周某撞翻在地。



据秦某陈述,当时她驾车准备到光电园内,行经路口时发现信号灯绿灯即将结束,由于当时车流量不大,她以为能在黄灯亮起前冲过停止线,便没有减速。秦某根本没有注意到当她进入路口时信号灯已经变成黄灯了。更因为疏于观察,转弯时没有注意有车辆直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秦某驾驶机动车闯黄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 ,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交巡警依法认定秦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以 案 说 法


有人会问:黄灯不是可以通过吗?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写到:“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写到: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简而言之,黄灯不是提醒大家“快走!快走!马上要变红灯了”,而是警示驾驶员 ①马上要变红灯了; ②已经通过停车线的,继续通行; ③没有通过停车线的,停车等待。 因此,机动车闯黄灯也是交通违法行为。那么,黄灯时,我们到底怎么行驶呢?请看下面两张图。



“闯黄灯”的实际危害并不比“闯红灯”小, 许多事故都是抢出来的。黄灯转换时,其他方向的车辆和行人已经开始通行,而“抢黄灯”的车辆冲过停止线,正与两侧通过斑马线的行人相遇,待行至十字路口中间,恰好与横向穿越道路的车辆相遇,且闯行的车辆往往是加速行驶,因此相当危险,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交巡警希望大家能够摒弃不良陋习,

抵制危险驾驶行为,

远离事故,文明驾驶。

生命没有侥幸,摒弃侥幸心理,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宁停三分 ,不抢一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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