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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提供收款二维码 帮他人转移赃款的被告人赵某、肖某、刘某作出宣判。

2021-6-16 9:35:17 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胡若琪 向存丹)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辖区奉节法院对一起提供收款二维码给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肖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肖某、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提供商户收款二维码进行转账、银行卡取现等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赃款,分别为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资金17万余元、18万余元、20万余元,并分别获利两万余元、一千余元、两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通过提供收款二维码、银行卡取现的方式转移的钱款系上游犯罪利用互联网诈骗获得的钱款,被害人对该钱款失去控制时,诈骗犯罪已经既遂,故被告人转移的钱款系犯罪所得,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肖某、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且情节严重,归案后没有退赔、退赃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明知上游犯罪系网络诈骗犯罪,仍对犯罪所得予以转移,助长上游侵财犯罪行为,增大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难度,直接影响到打击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原标题:提供收款二维码 帮他人转移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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