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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关于加快残疾人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2-19 15:55:19 万州区政府网

万州府办发〔2011〕32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州区关于加快残疾人保障体系

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万州区关于加快残疾人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万州区关于加快残疾人保障体系和

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389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整体协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区现有11.3万残疾人,占全区总人口的6.64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区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文件精神,残疾人事业有了较快发展,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但是,残疾人工作仍然面临着基础设施薄弱、体系不完备,覆盖面窄、城乡差别较大、投入不够、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残疾人整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

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快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的首要任务,也是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工作水平、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布局,纳入城乡统筹建设的行动计划,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实效。

二、目标任务

我区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到2015年,构建起残疾人“两个体系”的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全区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与全区人民一起迈进小康社会。

三、“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1.作好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救助。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对靠父母或兄弟姐妹等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分户计算纳入低保,并对残疾人本人实行分类重点救助,在其家庭享受城乡低保的基础上,其本人每月增加20元救助金,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属城市的本人每月再增加35元救助金,属农村的本人每月再增加20元救助金,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对享受低保后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如一户多残、老残一体、重度残疾人、学龄前残疾儿童、在校残疾学生和托养机构的残疾人等,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2.实现残疾人住房安全的目标。将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租住公租房。整合资源,将城乡建委、扶贫办、残联等部门危房改造资金打捆使用,按照“优先纳入、优先落实”的要求,建立“发现一户、改造一户”的长效救助机制,真正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安全住房”的目标。

3.加强残疾人的医疗救助。

(1)医疗保险。残疾人应100%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其个人缴纳部分属农村五保的由政府全额资助,属城乡低保、重度残疾(一、二级)的由公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2)特别帮扶。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和农村五保残疾人享受“定额”门诊救助,由民政部门每年核发240元的《医疗救助证》,其他享受低保的残疾人,享受“共付”门诊救助,在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经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由民政部门对其自付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150元。城乡居民医保对象中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补偿起付线。符合住院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因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在5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500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积救助封顶线5000元;对城乡低保外的重度(一、二级)、低收入残疾人因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自付医疗费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积救助封顶线3000元;对城乡低保、五保中的残疾人按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支付医疗费仍十分困难的可享受临时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医保对象中的未成年(未满18周岁)残疾人住院报销比例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

(3)就医优惠。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低保或五保)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凭《残疾人证》、《低保证》、《五保证》免交住院治疗费、住院空调费、住院陪伴床位费、煎药费、会诊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减半交纳X线透视费、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肝功能检查费、肾功能检查费、血葡萄糖测定费、住院手术费、住院护理费;按70%交纳X光摄片费及材料费、CT检查费、核磁共振检查费、心电监护费、输氧费。

(4)康复医疗。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按照重庆市的统一部署逐步将一些康复治疗、康复训练项目纳入报销范围。

(5)贫困白内障手术扶助。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施行门诊白内障摘除手术的,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依规定按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其自付部分采取由相关部门救助,手术医院减免等办法,实现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零付费目标。其自付部分符合住院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不符合住院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卫生、残联等部门安排资金800元/例补助,自付部分经补助后的余额由手术医院免除。

(6)贫困精神病救助。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将精神疾病纳入门诊医疗费用支付的特殊疾病,对持有《(精神病)残疾人证》的低保、五保、低收入家庭中成员按医疗救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实行门诊服药救助和住院救助。

(7)门诊服药救助:药品按城乡医保对象用药目录先由残联按360元/例进行补助,符合“定额”门诊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240元/例给予救助,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按规定报销。为方便农村患者就近就便拿到药物和得到治疗,由卫生、残联等部门组织医疗队开展下乡巡回医疗。

(8)住院治疗救助。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依规定报销住院费。符合住院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住院医疗救助(年累计最高额5000元),区残联按800元/月给予救助,自付还有余额的由救助医院免除;其自付部分不符合住院医疗救助的,由残联按500元/月补助后患者及亲友承担50%,其余的由救助医院免除,患者及亲友承担50%确有困难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贫困患者,住院治疗由残联补助500元/月后,其余的由患者及亲友自付或向有关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不知姓名和家庭地址的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由民政救助管理部门承担临时监护人,送救助医院住院治疗,残联按1000元/月进行救助,治疗费和生活费包干使用,查清楚姓名地址后即由救助站送回原籍。用于贫困精神病的救助资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医院。以上救助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

4.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制度,并对贫困残疾学生进行资助。将民办特教机构中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纳入免费义务教育体系之中。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特教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对贫困残疾人及贫困残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给予一定补助;残疾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全免费。

5.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待遇。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鼓励、督促城镇企业为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由政府按规定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6.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逐步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居家托养、日间照料、机构托养、护理、居家服务等给予政府补贴,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逐步实现免费适配。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实施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相配套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大力支持对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救治,逐步提高康复救助标准。在定点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等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

(二)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要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专业机构为骨干、政府适当扶持、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不断扩大残疾人的服务覆盖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1.完善残疾人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完善以专业康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等康复服务。我区现有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已不能满足需要。计划在2013年前建成立足万州面向库区的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总投入3000万元,占地30亩,建筑面积1万平米。建成后成为库区残疾人康复示范窗口,全面开展康复服务和指导,提高康复服务的规范性、针对性、有效性。2012年底前100%的镇乡街道建立残疾人康复训练室,配备康复设施,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2011年成功创建市级残疾人康复示范区; 2012年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的目标。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孕期、产后保健服务,从源头上控制残疾发生。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建立以区级机构托养为示范窗口、镇乡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为服务主体、居家照料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通过政府主导、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市场运作等多种形式实施多元化的托养服务,适时提高托养护理补贴标准,着力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逐步拓宽托养覆盖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乡卫生院100%配备康复指导员,村(社区)100%配备康复协调员,并对各级康复服务人员开展技术培训计划;录用、聘请具有医疗、康复专业基础的人员进入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2.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完善以万州特殊教育中心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落实残疾学生相关费用减免政策。尽力改善特殊教育中心办学条件,加大规范管理力度。探索特教中心分校或教学点的建设。保证适龄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规定水平。依托各种机构开展早期干预、早期教育、早期康复。在规范管理已开办的聋儿语训、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项目的基础上,增加视力残疾、多动症和自闭症儿童等早期康复教育训练机构,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关于中、高等职业教育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子女积极实施“扶残助学工程”,逐年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救助标准。

3.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和《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认真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进一步完善残联审核、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制,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提高残疾人受益面。建立残疾人就业行政执法机制。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规定实行税收优惠。鼓励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优先享受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执行居民用水价格标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兴办微型企业,执行税费减免,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等保护性政策措施。政府公益性岗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残疾职工享有其它职工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加大财政投入,早日完成三峡库区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的建设。2013年前实现残疾人就业信息化管理。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引导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网络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依托三峡库区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借助辖区内高、中等教育学校师资,免费集中开展残疾人实用技术、职业技术培训项目。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种、养业技术指导,提高残疾人谋生的本领和能力。

4.完善残疾人扶贫机制。区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扶贫办公室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的重点对象予以扶持。统筹安排,同步实施,整合资源,优先扶持。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和专业合作社等机构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供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支持。认真开展各项专项扶持。对新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创业补助;对取得各级残联认定的残疾人扶贫示范资格的,可给予创业补助;对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的,可给予贷款贴息扶持。着力推进残疾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对纳入万元增收计划的残疾人采取特别扶持措施,帮助他们顺利实现万元增收目标。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并提供配套服务,帮助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加强指导,优化扶贫基地功能,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5.推进残疾人无障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无障碍建设标准。根据“宜居重庆”的要求,城乡建委等部门要加快推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园绿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审查、审批与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时严格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定执行。教育、民政、建委、交委、文化体育、卫生、残联等部门要监督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福利机构、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船舶码头、城市交通设施、文化体育场馆、医院、大型商场、残疾人综合服务场所等要按照行业无障碍标准建设和管理。强化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保障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加大残疾人交通和居家无障碍建设。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盲人免费乘座公共汽车,残疾人乘车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公共交通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建设。推进政府公众信息无障碍建设,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以及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电视台要开办手语新闻节目,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加强全社会无障碍教育,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

6.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鼓励支持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强区建设内容;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艺术人才、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与健全人同等的表彰和奖励。建立残疾人文化人才和优秀运动员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妥善解决其就学就业问题。在2013年前建成的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内,建设室内、室外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配置相应设备和无障碍设施,定期开展文体训练活动。残疾人专门协会、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和街道社区居委会、镇乡村委会定期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更多残疾人交流平台。加大向残疾人免费提供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力度。区图书馆要建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角),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社会公共设施和场所要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区残联设置残疾人图书室,各村(社区)建立盲人有声读物角或残疾人书架。

7.完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全面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提高残疾人的法制观念和维权能力,不断增强社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确保残疾人平等享有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建立以司法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区、镇乡两级残联及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力度,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做到“应援尽援”。区、镇乡街道两级残联,社区福利院,重点村(社区)等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地方,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重点村(社区)建立残疾法律援助服务点。发挥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站(点)作用,对符合条件并有救助需求的残疾人实施法律救助服务。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健全残疾人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8.完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开展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和残疾人需求与保障摸底调查,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监测与调查,并纳入信息化管理中,随时掌握残疾人整体、个体情况和变化,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规范管理基层残联组织,选好配强残联干部。选聘优秀残疾人担任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强化学习和管理,提升整体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素质。落实基层残联专职理事长。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村(社区)工作管理体系,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夯实残疾人的基层组织基础。按有关规定对残疾人工作岗位实行手语翻译特教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区残联要及时掌握和反映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方面的困难与需求,积极主动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镇乡街道要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加快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

(二)完善配套政策

建立财政资金投入残疾人事业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和长效机制,残疾人事业投入随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以确保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

福彩公益金10%本级留存部分专项划拨给区残联,支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落实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相关工作,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范围,在立项、规划、建设用地和投入方面优先安排,重点扶持。鼓励各类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并制订相关配套优惠政策。
按规定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对未安置残疾人或安置残疾人未达比例的单位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区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代扣。加大执法力度,对应缴未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通过法律程序征收。

(三)广泛宣传

加强社会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总结先进经验,表彰社会扶残助残和残疾人自强自立典型,营造全区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抓好督查督办工作,对落实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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