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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案释法】药店行医不合法,先看证件莫轻信

2020-12-23 15:59:17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0日,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XX大药房内有药店聘用的中医执业医师陶某正在为患者徐某进行中医诊疗,同时调查发现XX大药房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对XX大药房进行调查时发现,坐堂医生陶某2020年10月20日为患者徐某、10月12日为患者冉某开具的中药处方。调查证实XX大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

经查实,XX大药房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聘用中医执业医师陶某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予以XX大药房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举办中医诊所应当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4号令) 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举办中医诊所,应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才可开展执业活动。

本案中XX大药房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聘用中医执业医师陶某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属于“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情形。



典型意义

随着群众对健康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对诊所等便利化的医疗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大。在巡查中发现,个别药品零售店以方便患者求医问药为由擅自设“坐堂医” 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这类药店未进行备案,首先不具有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资质,同时这些坐诊的所谓“老中医”往往并不具备相关的诊疗资格,这样不仅不会为群众求医带来便利,反而会为医疗安全埋下隐患。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仅仅是为了规范医疗市场,更是为了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

然而,为了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只依靠卫生部门的监管是不够的,因此,也希望广大群众不要轻信某些不良商家宣传的所谓“老中医”、“免费抓药”、“免费体检”的噱头,接受医疗服务时要注意查看医疗机构公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执业人员资质(医师执业证、药师及护士执业证)等信息,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选择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相吻合的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保障自己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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