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4-8 10:43:28 三峡都市报
资料图(请作者与本报联系)
万州一男子花30多万元购买房屋,而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无奈之下,男子将房屋开发商告上法院索赔违约金,结果男子败诉了。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房屋买卖纠纷案,希望广大市民从中吸取教训,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先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件是否齐全,然后再签订购房合同,以免上当受骗。
男子买房后无法办证
2014年2月25日,万州人杨某与重庆某宝石公司(以下简称宝石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约定购买商品房一套,总金额32万余元,2015年9月30日前交钥匙,并约定在该房交付后18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由出卖人将其所需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若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宝石公司收取了杨某的购房款,并代收杨某契税、大修基金、印花税合计1万余元。宝石公司于2016年3月12日向杨某交付房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虽然经杨某多次催促,但宝石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一直未能给杨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无奈之下,杨某遂以宝石公司违约为由,向万州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宝石公司立即为其所购房屋办理产权证,并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5万余元。
法院驳回男子诉求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宝石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且案涉房屋规划为公建面积(办公用房),现却被修建为住房,并以预售的形式公开销售。故认定案涉《房屋认购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后经案件承办人释明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后,杨某仍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
据此,法院认为因案涉《房屋认购合同》无效,杨某依据该合同要求宝石公司为其购买的案涉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随后,万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败诉并不意味着权益受损
明明是对方违约在先,但为何杨某提起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承办此案的法官称,本案中杨某花费30多万元购买房屋,却未能获得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书,使得所购房屋存在权利瑕疵。杨某本可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方办证并支付违约金,却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知出卖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且案涉房屋违反规划建设,购房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据此,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之前,一定要认真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件是否齐全。购买预售房屋,在审查开发商出示的预售许可证时,要注意核查所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内,防止开发商利用前期或首期建成房屋的预售许可证欺骗购房者。对于购买高层住宅的买房人,还应注意是否超过规划,防止超出规划楼层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法律障碍。
同时法官解释,杨某在法院释明该合同无效后,因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遂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虽然在本案中杨某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但并不意味着杨某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杨某可另案提起诉讼,在确认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要求宝石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韦玮 向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