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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一老板为讨欠款去堵路 维权不当反成被告

2020-1-5 19:41:05 看万州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遇到对方耍赖,债权人该怎么办?现实解决办法不外乎两种:一是私了,即私力救济途径;二是公了,即正当途径维权。然而,据法院调查发现,如今进入法治社会,讨债维权任性地通过私力手段解决的人不在少数,结果让自己从合法权益的享有者变为侵权者,不得不令人警醒。1月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发生在万州的私力讨债反成被告的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市民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合法权益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予以维护。


老板堵路讨欠款反成被告


2015年12月18日,重庆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与谭某签订《供销合同》,约定由谭某向农业公司承建的万州区李河镇一工程工地(以下简称案涉工地)供应沙石。2017年1月24日,经双方结算,农业公司向谭某出具78万余元的货款欠条,并约定于2017年5月1日前还清货款。因农业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谭某于2017年8月1日驾驶车辆到案涉工地向农业公司索要货款。随后,农业公司认为谭某阻碍施工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李河派出所到现场处置后,谭某开车离去。


此后,由于农业公司一直未给付欠款,谭某也等待这笔钱急用,便经常开车到工地催要货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事后,万州区李河镇政府和李河镇派出所多次组织协商处理,但双方均未达成共识。随后,农业公司以谭某堵塞交通并造成损失为由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两审不支持赔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万州区人民法院多次与谭某沟通,谭某均表明车辆早已驶离现场,且车辆已经作为报废车出卖。2019年8月21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到现场进行了核查,案涉工地进出通道并未停放谭某的车辆。故万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谭某的车辆已未停放在案涉工地进出通道,已不构成妨碍,故农业公司主张排除妨害,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由于引起工地停工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而农业公司举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谭某的行为必然导致停工,也无法证明除却工地正常支出后的损失具体数额。故对农业公司主张的损失,亦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农业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再次坚持要求判令谭某赔偿其公司各项损失26万余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农业公司主张的停工损失由供电设施使用费用和管理人员工资组成,主张时间长达16个月。谭某即使有停放车辆堵塞道路的行为,但事出有因,农业公司亦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私力救济风险高合法维权有保障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本案的谭某本是欠款纠纷中的债权人,农业公司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谭某在遭遇农业公司拖付欠款后,没有选择正当合法途径维权,而是采取自认为可行的堵路手段,凭私人力量去讨回欠款,结果被对方反告成为侵权者坐上被告席。虽然案件最终结果法院未支持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给予谭某的教训是深刻的,希望广大市民也能从中得到警醒。


法官具体解释,所谓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包括强制和交涉。现实社会中,由于一些人的法制意识淡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偿”等与现代法律有一定冲突的传统权利义务观仍存在思想里,导致债权人认为自己采用的私力强制手段收回欠款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因而采取催债措施时有恃无恐,结果却是适得其反,甚至从债权者变为侵权者。


据此,法官提醒提醒广大市民:遇到诸如债务等民事纠纷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采取强制手段等私力救济途径不仅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还可能因一时冲动走上违法路,从合法权益享有者变成侵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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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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