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8 16:23:21 万州区政府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8年8月5日重庆市万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18日重庆市万州区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2008年2月28日重庆市
万州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2017年5月25日重庆市万州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正 2018年12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书面将会议日期、地点、建议议程等情况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机关和单位。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当在会议期间进行通报,并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有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区政协副主席、万州经开区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原领导(在职),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相关委员,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人等列席常委会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邀请区委办负责人和市区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列席会议;可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会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以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形式进行。
常委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召集人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公室拟订,并送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议程逐项进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确定的有关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起草有关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十日前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任免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名人或受委托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被任免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向常委会提出的撤职案,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经主任会议同意,常委会会议审议期间,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向常委会提出对本区选举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区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有关机关应书面报告常委会,由常委会许可。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到会申诉或者书面提出申诉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可以终止该议案的审议。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争议的问题,根据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常委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性的或重大事项的工作报告,应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到会报告;部门或专业性的工作报告,可以由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报告。常委会会议审议区政府的工作报告时,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由院长、检察长到会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无法到会报告时,可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常委会、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上年度区本级财政决算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等工作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后,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作出书面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应当作出说明,且处理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工作报告不满意,报告机关应当重新报告。重新报告的时间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整理,经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阅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常委会办公室,并由办公室告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 质 询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内容应当是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或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五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当围绕会议主题积极发言。同一发言人对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人事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需要离开会场的,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一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未获通过的,该议案即被否决。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媒体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记录,由常委会办公室归档备查。
常委会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编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