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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万州北滨大道鄂钢路段,行人袁某在横穿马路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致伤,车辆受损

2019-01-03 16:56:04 万州交巡警


有些人认为,

行人不按交通法规横穿马路,

算不上什么违法行为,

不会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

就算发生了交通事故,

肯定也是车辆的责任。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近日,在万州北滨大道鄂钢路段,

袁某在横穿马路时,

被一辆摩托车撞倒致伤,车辆受损。

交巡警依法认定袁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早上5时许,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观音岩大队接到报警称,北滨大道鄂钢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车辆受损。接到报警后,观音岩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救助伤者,并对事故展开勘察。

 

▲ 为抄近路,袁某从道路中心隔离栏横穿马路


▲ 骆某驾车躲避不及,将袁某撞倒,

致其受伤、车辆受损。


经调查,当时天还未亮,北滨大道鄂钢路段车流量也不小,袁某(男,72岁,万州人)横过道路,为抄近路未走地下通道,从道路中心隔离栏横穿马路,在走到中间车道时,遇到骆某(男,50岁,万州人)驾驶车牌号为渝FV1***的两轮摩托车从万棉厂路口往体育场方向驶来,骆某一时躲避不及,将袁某撞倒在地,造成袁某受伤、车辆受损。

 

值得令人深思的是,就在袁某横穿道路的路边就设有过街地下通道,而袁某却为了一时方便,选择了冒险横穿道路。

 

▲ 北滨大道鄂钢路段过街地下通道


袁某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绕行隔离栏,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交巡警依法认定袁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司机骆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交巡警提醒

我们常说行人是交通的“弱者”,

理应受到法律的更多保护,和大家的宽容。

但从法律意义上讲,

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地位都是一致的,

都有应尽的义务和应享的权利。

所以,你不是“弱者”,

只是当你拥有那么多交通陋习,

那么多交通违法,而失去法律的保护后,

你才变成了真正的“弱者”!


信息发布丨万州交巡警

责任编辑丨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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