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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法院新闻发布会通报 三峡库区法院断家务事有七大“法宝”

2018-11-10 12:00:07 看万州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每一个家庭的和谐密不可分,因此,处理好家务事不是一件小事。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家事又是民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求解,极大地考验着裁判法官的智慧。昨日,市二中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辖区法院率先试点改革家事审判取得的可复制经验,并公布部分典型案例讲述法官如何用智慧巧断百姓家务事。


三峡库区四个法院率先吃“螃蟹”


据介绍,家事审判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家庭和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及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重要司法作用。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全国选择118个中基层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地处三峡库区的市二中法院及所辖万州区法院、梁平区法院、开州区法院被确定为试点法院,同时,市二中法院确定忠县法院第四人民法庭同步开展试点。


为此,市二中法院成立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民一庭等部门领导任小组成员。指导小组负责统筹和指导辖区家事审判改革的相关工作。民一庭设立了由三名员额法官、三名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的“3+3+1”家事审判专业团队。由民一庭副庭长担任家事审判团队负责人,其他两名员额法官为民事审判资深法官,且均取得了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自2016年6月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以来,市二中法院分别在开州、梁平、万州多次召开辖区法院家事审判改革推进会,交流总结改革经验,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辖区家事审判改革。



家事案件三大特点


据介绍,市二中法院及辖区法院家事案件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案件基数庞大、占比较高。市二中法院及辖区法院处于三峡库区腹地,集大山区、大农村、大库区于一体,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人口流动性大,以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等纠纷为主的家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重。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辖区两级法院家事案件结案为4万余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结案总数的26%,其中,万州、开州、梁平、忠县四家试点法院的家事案件结案数为2.6万余件,占整个辖区家事案件结案总数64%。


二是矛盾纠纷尖锐、审理困难。案事纠纷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民事主体之间。实践中,家事纠纷诉诸法律手段寻求解决时,当事人之间往往积怨已深甚至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诉讼过程中,双方之间不仅诉辩主张直接对抗,而且情绪尖锐对立甚至伴有人身攻击,其情感纠葛和矛盾冲突不仅与当事人直接相关,而且往往牵涉整个家庭甚至家族,容易产生过激行为。家事案件属典型的复合性诉讼,往往同时涉及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偿还等问题,既要准确适用法律,还要充分考虑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实践中,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存在较大困难,修复情感创伤、实现案结事了更是面临巨大挑战。


三是调撤率高、两个效果好。辖区法院被确定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之后,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加大调解力度,家事案件调撤率稳步提升,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被确定为改革试点法院之前,2015年,市二中法院、万州、开州、忠县、梁平法院家事案件调撤率分别为43%、25%、45%、39%、46%。被确定为改革试点法院之后,2016年5月到2018年10月期间,市二中法院、万州、开州、忠县、梁平法院家事案件的调撤率分别为58%、66%、73%、74%、80%,占比均有大幅度提升。


七大机制改写“清官难断家务事”历史


据介绍,家事案件兼具人身性、伦理性和财产性,辖区两级法院根据家事案件的特殊性,积极探索家事审判的规律和理念变革。一是强化了职权主义的理念。转变机械遵循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的财产纠纷审判思路,根据家事诉讼对法官职权干预的特殊需要,强化了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二是树立了柔性司法的理念。两级法院树立了柔性司法理念,改变传统裁判意义上的定纷止争,着重关注家庭成员情感的修复、治愈以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尽力避免当事人受到“二次伤害”。三是树立了司法延伸的理念。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家事法官们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灵活运用心理疏导、设置冷静期、调解等方式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通过对已结案件的回访,发挥司法的延伸功能。据此,市二中法院指导辖区两级法院建立了七大家事审判机制。


一是建立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2017年2月14日,市二中院与重庆市妇联、试点法院、法庭及所在地的妇联、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就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设与运用达成共识。同时,在妇联及基层组织聘任家事调解员和家事调查员若干。万州法院早在2014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对于家事案件审理,与司法局搭建了诉前调解平台,对家事纠纷进行诉前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直接予以司法确认,这一宝贵经验在市二中法院的指导下,在辖区法院得以推广施行。梁平、开州等法院在全程调解、诉调对接方面也做了很多细致的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一些可复制的经验。


二是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对婚姻家庭案件,要求当事人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对未如实申报的财产经法院查实确有其事者,离婚时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该项制度的推行,在防止当事人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两年多来,3家试点法院及1家法庭共发放财产申报表4876份,这一制度为家事案件分家析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效果,让许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两年多来,市二中院及辖区试点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6件,在送达裁定书同时,积极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后果。目前还没有被申请人因违反保护令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在杨某诉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二审期间杨某(男)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按照反家暴法,市二中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基层法院,审查期间,法院连同当地政法部门、所在社区、家事调解员多方协调,终于让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四是建立了婚姻冷静期制度。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不理性、不冷静而导致的离婚比比皆是。运用冷静期制度,给婚姻危机“降降温”“去去火”,让情感在无声中流露,关系在冷静中得以修复。两年多来,市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共为764件案件设置了婚姻冷静期,其中276件占比36%的案件在婚姻冷静期间,夫妻关系得以修复并主动撤诉,冷静期的设置取得了良好效果。


五是建立了心理辅导制度。调整、修复和治疗家庭关系,是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双方矛盾对抗激烈、情绪波动较大的当事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及持续时间较长的家暴受害人等,聘请专业心理咨询辅导人员进行心理评估和心理疏导。两年多来,市二中院及辖区法院聘请4名专业心理咨询师,共为236件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在张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中,双方均强烈要求自己抚养小孩,市二中法院在二审期间,经双方同意,委托调查员对未成年子女与其父母长期以来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并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当事人及其子女进行心理测评,从而就子女适宜与哪一方共同生活形成调查报告和测评报告,供法院在决定抚养权归属时参考。法院参考评估意见判决婚生子由其母张某抚养,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六是建立了律师调查令制度。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两年多来,辖区试点法院共发出律师调查令305份,有效提升了司法效率。


七是建立家事案件回访制度。案件回访是司法延伸理念的重要体现。通过回访,拉长“战线”的目的在于尽最大限度的修复关系,防范风险。试点以来,辖区试点法院共回访案件623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多方联动化解夫妻情感宿怨


家住开州区的杨某与熊某于2000年正月相识,同年4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1月14日生育一子名杨某鑫,现在开州区中学读高二。2017年5月,杨某提起离婚诉讼,经承办法官及亲友劝解,杨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开州区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17年6月15日,因原结婚登记有误,双方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2017年8月1日,杨某再次起诉,因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开州区法院于2017年8月9日裁定驳回起诉。2018年1月2日,杨某第三次向开州区法院起诉,要求和熊某离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生子正在上高二,需要温馨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加之杨某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开州区法院于2018年2月2日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该判决,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杨某向市二中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称熊某无理取闹,多次到杨某及其母亲处打砸,并且熊某手持尖刀,致使杨某有家不能回,生命安全也面临严重威胁。同时,熊某父母也有参与,与熊某一起咒骂杨某,坑骗杨某。承办法官审理期间,杨某数次拨打电话,请求快速处理,并有过激言论。市二中法院了解情况后,将人身保护令依法移交开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并书面联系和委托相关基层组织对本案进行调解。2018年3月9日,杨某撤回人身保护令申请。随后,经市二中法院和开州区法院协调多方合力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自愿调解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兑现。


法官释法:家务事要多部门联动效果最优


承办法官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由于性格差异,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积怨成恨,已无和好可能。但多年婚姻关系牵涉复杂,关乎他人利益,要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单纯判决远远不够。要化解复杂疑难的情感宿怨,唯有多部门联动,才可能达到最优社会效果。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等15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旨在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法官解释,离婚案件,矛盾通常只在夫妻二人之间,同时,矛盾比较缓和,不会向群体性事件或者刑事案件转化。再者,当事人比较理性,即便双方矛盾甚深,但原告起诉到法院,双方当事人基本上会听从法院安排,按规定走诉讼程序。当事人在调解无望时,通常会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中,1.杨某、熊某之间积怨成恨,熊某不仅不尊重杨某,更是对杨某母亲的生产生活也造成了严重影响。熊某父母不仅不从中劝解,反而与熊某沆瀣一气;2.熊某打砸物品,持刀威胁,严重威胁杨某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发展成刑事犯罪,而杨某又情绪激动,若处理不当,极可能采取过激手段,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因此,本案需要特别慎重对待。


面对疑难复杂案件,单靠基层法院一家之力很难做到案结事了。前述案件不仅牵涉面广,与众多人员息息相关,而且矛盾日期月累,积怨深重,要化解纠纷,除了耗时费力外,还需要相关单位和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本案中,杨某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基层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只能选择慎审,对当事人而言,上诉案件承办法官更具说服力,但是基层法院更接近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了解得更清楚。因此两级法院联动,发挥各自优势,更有利于矛盾化解。相关基层组织与当事人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经常与基层群众打交道,更能摸清当事人心理,更易和当事人交流沟通;公安部门打击侵犯妇女儿童老人的违法犯罪,同时做好家庭暴力的防范工作等,能对当事人形成威慑,加上综治办、民政部门等的积极配合,不仅杨某、熊某的矛盾得以化解,而且还双方家人以安宁、祥和的生活生产环境,更维护了当地社会的和谐。


据此,法官感悟:对于疑难复杂的家事纠纷,多家单位、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解决重大问题,方能真正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三峡都市报社全媒体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向存丹 胡显春
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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