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路五名男子赌博被拘!
2018-08-16 17:20:44  来源:万州治安
赌  博

不仅耗时劳财伤身

还会影响家庭、工作、社会风气等方方面面

万州警方一直保持对赌博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同时通过多层次、全覆盖的禁赌宣传教育

揭露赌博活动的危害性

引导市民知法守法,远离赌博

请 牢 记

赌博中,你永远是输家


2018年8月14日15时许,万州区公安局牌楼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万州区沙龙路二段某卫浴用品店背后的巷子里有人正在赌博。接警后,牌楼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刘某某(男,50岁)、邵某某(男,42岁)、郭某某(男,43岁)、高某某(男,27岁)、李某某(男,52岁),缴获赌资6880余元。



经查,被抓获的五名参赌人均是沙龙路经商的个体户。8月14日下午,由于没什么生意,几人合计一起“玩牌”。他们很快在巷子里摆起了桌子,拿出了扑克牌,采用“炸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每人赌注10至100元不等。按照他们的赌博规则,每把最大的输赢可达400元,已经完全超出“娱乐”的范畴。短短一个小时的时间里,输赢金额已超过五百元。



到案后,五名男子对自己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五名违法行为人被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时收缴五人全部赌资。



什么是赌博违法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以钱财为赌注,使用某种方式或者工具比输赢来非法获取钱财的行为。

《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规定:

🔴  赌注20元以上。

🔴  一次输赢金额200元以上。

🔴  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2000元以上。



满足以上任一标准的赌博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赌博违法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赌博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赌博犯罪分为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






什么是聚众赌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规定:



组织3人以上赌博,达到以下任一标准,即构成“聚众赌博”:

🔴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也构成聚众赌博。


有哪些赌博形式?

随着网络的普及,除了麻将、扑克、骰子、赌博机、基诺电子游戏、投掷硬币、抽彩券、宾果游戏等传统赌博形式外,直播线下赌场线上下注、赌球赛等体育赛事的外围赌博、非法获取大量游戏币设立赌局,利用网络红包等移动支付平台衍生出的新型赌博形式也越来越常见。




特 别 提 醒



通风报信等行为也将被处理!   



《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规定: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保健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或经营场所内的聚众赌博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在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为违法犯罪行为人转移赌资、藏匿赌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以下行为不以赌博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勿存侥幸,

  远 离 赌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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