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欠货款 公司也成被告,谁还钱?
2018-08-16 11:59:09  来源:三峡传媒
供货商张某长期为经销商李某供货,但货物交付完毕后,经销商李某却拖欠货款。近日,张某将李某和其作为法人的某某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款。最终,法院判决由李某个人支付相应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案情回顾:



经销商拖欠货款和其公司成被告,法院判经销商承担债务



李某是某某公司的法人,该公司在某商场等地经营肉制品和卤菜熟食。从2015年4月起,张某开始为李某供货,起初李某按时支付了货款。但后来的几个月里,张某分批次为李某供应货物,这期间的货款约17万余元李某一直未支付。



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张某将李某和其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法院,提出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6月至9月,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分批次供应货物,发货前张某均通过微信与李某的员工联系货物种类、数量和发货地址等,李某等人在发货单上接货人处签字,发货单金额共计17万余元,张某称李某至今未支付。



本案审理中,法院认为,原告将货物交付完毕,被告尚欠货款至今未支付,其怠于履行付款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被告延迟履行付款义务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主要表现为价款接受方的利息损失。但被告某某公司未在发货单上盖章,原告未举示上述款项系被告李某履行该公司职务行为的证据,且收货单位均注明李某姓名,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货款1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因公司未在单据上盖章,法院判个人承担责任合理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陈继才律师解析,本案中,原告张某的发货单收货单位一栏均为“李老板”或“李老大”,这是众多供货人对李某的共同称呼。这种供货关系已持续一年多,已形成比较稳定的交易习惯。双方之间形成49页的微信沟通记录,其中多次提到李某及其个人银行卡,从发货单收货单位全部填写“李老大”或“李老板”,而不是填写“XX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符合上述情形。



“由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互相用私人银行卡进行交易,已形成稳定交易习惯,因此李某个人应对欠款承担清偿责任。但因该公司未在单据上盖章,法院判决李某个人承担责任是有道理的。”陈律师解释道。



记者 余继虓



编辑: 周晓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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