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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辖区云阳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发现原告某建设公司的代理人陈某企图通过庭前贿买对方当事人之一的方式,就案件事实作出虚假陈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没承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原本鬼迷心窍的收买对象、被告临时“开窍”当庭“反水”,结果原告为自导自演的荒唐闹剧支付罚款20000元。

2024-3-22 09:21:51 来源:万州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高峰 刘虎)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辖区云阳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发现原告某建设公司的代理人陈某企图通过庭前贿买对方当事人之一的方式,就案件事实作出虚假陈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没承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原本鬼迷心窍的收买对象、被告临时“开窍”当庭“反水”,结果原告为自导自演的荒唐闹剧支付罚款20000元。

案情回顾

据介绍,某建设公司、夏某、某环保公司互有合同关系,夏某为主要施工人。2021、2022年,法院先后在两份裁判文书中对夏某、环保公司间的完工内容、工程款金额予以确认。2023年,建设公司诉至云阳法院,要求撤销先前生效法律文书,其认为,夏某所做工作并非生效文书中确认的,夏某、环保公司间的合同内容,而系夏某与建设公司间的履约工作;只要建设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最终胜诉,先前确认内容自动失效,即可让建设公司在与环保公司工程款结算中重新计价,占得有利。

首次庭审,建设公司“铩羽而归”,不甘心的代理人陈某遂动起了“歪脑筋”。2023年6月6日,第二次庭审中,被告夏某在接受法官询问时突然陈述,庭前陈某曾向其手机转账2万元,要求其作出与首次庭审不一致的陈述。法庭当即核查了夏某手机,并对转账款项进行了固定,同时查明,陈某还向夏某出具了伪证后另行支付3万元的欠条一张。

面对铁一样的事实,陈某当庭承认其以金钱手段贿买及指使夏某作虚假陈述的违法事实。同日,针对陈某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云阳县人民法院对陈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司法惩罚决定。后其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市二中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称,法庭是庄严神圣之地,容不得任何违法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原则”及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威胁、他人作伪证的”之规定,案件当事人均应当诚信诉讼,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本案中,陈某为使其代理的某公司主张成立,在开庭前企图通过金钱贿买的方式使对方当事人之一作出对其有利的虚假陈述,其自认为民事案件中即使当事人作出了虚假陈述法官也无法辨别,即使被发现也不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殊不知贿买当事人、虚假陈述等违反诚信的行为,不仅严重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侵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社会诚信建设构成挑战,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诚信诉讼是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当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切不可为一己私利挑战法律权威,否则到头来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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