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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二中法院辖区忠县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宣判,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吴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万元。

2023-08-24 8:28:34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杨伟 向存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某公司为降低经营成本,罔顾法律规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后,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近日,市二中法院辖区忠县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宣判,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吴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万元。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5月,原告吴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15日,月工资2.5万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公司未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1月,吴某以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向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吴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原告起诉至忠县法院。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受劳动法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该案中,吴某以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且提供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和邮寄查询记录予以证明。吴某系依法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当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称,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关乎职工的切身权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还有损社会保险体系,用人单位也将面临支付滞纳金、罚款等处罚。

据此,法官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应增强合规经营意识,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在遭遇用人单位不缴、少缴社会保险情形时,应注意收集证据,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延伸阅读:
  1. 2020年07月07日
    关于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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