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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间饮酒后开车,路遇民警夜查,在接受吹气式呼气检测后,男子以上厕所为由弃车“狂奔”并关机、藏匿。次日,男子到医院打点滴、其亲友删除饭店监控视频,试图掩盖饮酒事实。不料,警方恢复视频数据,成功打开案件“真实之门”。

2022-7-26 09:50:55 来源:三峡都市报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向存丹 田丹

席间饮酒后开车,路遇民警夜查,在接受吹气式呼气检测后,男子以上厕所为由弃车“狂奔”并关机、藏匿。次日,男子到医院打点滴、其亲友删除饭店监控视频,试图掩盖饮酒事实。不料,警方恢复视频数据,成功打开案件“真实之门”。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刑事终审裁定,被告人陈天(化名)以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酒驾被查竟脱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陈天与朋友邹某某、陈某等人在开州区某小饭馆吃饭,席间饮白酒。同日20时许,陈天驾车回家,途中,遇民警夜查酒驾。发现异常后,民警将陈天带至警车上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显示结果为151毫克/100毫升。同日21时许,陈天以上厕所为由摆脱执勤人员控制并逃跑藏匿,执勤人员追撵寻找未果。

次日上午,陈天以肠胃不舒服为由前往某医院输液。11时许,陈天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到交警支队接受调查。17时许,陈天的哥哥陈地(化名)和廖某等人来到某小饭馆查看并删除店内前一天的监控视频。

危险驾驶遭判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法院依法作出判处陈天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判决。一审宣判后,陈天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馆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餐馆的结账单以及证人邹某某、陈某、廖某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2021年4月21日晚,陈天与他人吃饭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警察当场查获的事实。陈天在明知其涉嫌醉酒驾驶并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借上厕所之机擅自离开执法现场,致使对其的血样抽取不及时,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的“脱逃”行为。鉴于事后抽取血样时间距陈天饮酒时间达十余小时,不具有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时效,陈天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不应作为定案证据。而民警现场使用合格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依程序对陈天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显示为151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结果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综上,陈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判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称,本案中,上诉人陈天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借上厕所之机逃离执法现场,并将手机关闭,致使公安机关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不能及时抽取血样,其应当承担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不利后果,即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取代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驾酒精含量的定罪证据使用,且陈天的行为属于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脱逃”情形。

人民法院对陈天醉驾行为予以刑法规制,不仅是基于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更是在对法律及法律精神基础上的必然选择。法官提醒,酒后驾车危害大,切勿尝“驶”,广大驾驶员应时刻牢记红线、守住底线,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把“喝酒不开车”和“开车不喝酒”当作珍爱自己与他人的自觉行动;同时,法官也郑重告诫那些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者,司法不容亵渎,在法律面前耍小聪明,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即便一时得逞,最终还是要“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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