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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辖区巫溪法院在执行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通过第三人申请以高于流拍价格购买流拍标的物的方式,灵活处理流拍财产,使流拍财产高于流拍价50万的价格被执行。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让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实现最大化。

2023-10-24 15:47:34 来源:三峡都市报

▲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张峰 向存丹 文/图)10月23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辖区巫溪法院在执行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通过第三人申请以高于流拍价格购买流拍标的物的方式,灵活处理流拍财产,使流拍财产高于流拍价50万的价格被执行。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让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实现最大化。

据了解,巫溪法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田某等人与被执行人巫溪县某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后,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主动履行。但指定履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巫溪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经过前期现场勘察、价值评估等程序,巫溪法院依法在网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一拍流拍价以物抵债,同时被执行人提出寻到一买家愿意以高出一拍流拍价50万的价格购买处置房屋,希望能由此人购买该房产。

收到申请后,法院本可依法裁定同意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的申请,但为深入贯彻落实市高法院关于“护企兴商”的决策部署,促进地方房地产产业良性发展,做到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让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实现最大化,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后,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房屋处置事宜。经执行法官释法明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自寻的买家购买处置房屋,被执行人也督促买家在指定时间内支付保证金和房屋价款,否则将由申请执行人以一拍流拍价以物抵债。目前,买受人已全额缴纳购房款,房屋已过户给买受人。

承办法官称,本案的执行方式,缩短了处置财产的变现周期,避免了大宗资产价值贬损,既体现了法院执行方式的灵活运用,又展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让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均能得到充分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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